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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100051282】一项评价抗 TIGIT 单抗 BAT6005 注射液在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临床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 I 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100051282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BAT6005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BAT-6005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09-17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适应症

晚期恶性实体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抗 TIGIT 单抗 BAT6005 注射液在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临床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 I 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抗 TIGIT 单抗 BAT6005 注射液在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临床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 I 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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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主要目的:评估 BAT6005 注射液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与耐受性;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 或最大给药剂量(MAD) 并为 II 期或后续临床;研究提供推荐剂量及合理的给药方案; 2.次要目的:评价 BAT6005 注射液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 特征;评价 BAT6005 注射液的免疫原性;评价 BAT6005 注射液的药效学特性;初步评价 BAT6005 注射液的抗肿瘤疗效。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非随机对照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无随机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6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1-09-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3-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年龄: ≥18 周岁, 性别: 男女不限; 2.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期至少为 3 个月; 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 体能状态评分要求为 0 或 1 分; 4.尚无标准治疗、 或标准治疗失败、 或标准治疗不适用的,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肿瘤患者; 5.根据肿瘤疗效评估标准 RECIST 1.1, 剂量递增阶段须有可评价的肿瘤病灶, 剂量扩展阶段须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6.具备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储备功能, 定义如下:血常规(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血、 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以及未使用药物纠正血细 胞数):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 10^9 /L;血小板计数 ≥75× 10^9/L;血红蛋白 ≥85g/L;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 或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ULN(未接受抗凝治疗者);接受口服抗凝药物治疗且 INR 在 2~3 者可纳入;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 ULN;肝细胞癌、 Gilbert’ s 综合征、 肝转移 ≤2× 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肝细胞癌、 肝转移 ≤5× ULN;肾功能:血清肌酐清除率 >50ml/min ; 7.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 必须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节育/避孕方法防止妊娠。 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6 个月内, 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 绝经后的妇女必须闭经至少 12 个月才被认为不具备生育能力。;

排除标准

1. 既往曾接受过抗 TIGIT 单克隆抗体或具有抗 TIGIT 活性的双抗等药物治疗; 2.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 放疗、 生物治疗、 内分泌治疗、 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 除外以下几项: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 筛选前 4 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接种活/ 减毒疫苗以及 mRNA疫苗; 5.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6.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 AE 未恢复至 CTCAE 5.0≤ 1 级的患者; (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如脱发、 2 级外周神经毒性、 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 7.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8.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的患者; 9. 具有组织或器官移植手术史者; 10. 首次给药前伴有活动性感染, 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1.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史; 12. 活动性乙型肝炎;注: 符合下列标准的乙肝受试者也可不排除:首次给药前 HBV 病毒载量必须<500 IU/ml 或低于所在研究中心的检测下限( 仅当所在研究中心的检测下限高于 500IU/ml 时) , 研究者需考虑在研究期间给予抗 HBV 治疗;对于抗 HBc(+) 、 HBsAg(-) 、 抗 HBs(-) 和 HBV 病毒载量(-) 的受试者, 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 HBV 治疗, 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再激活; 13. 活动性的 HCV 感染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 14. 未经治疗或正在治疗的结核病受试者, 包括但不仅限于肺结核; 经规范抗结核治疗并经研究者确认已治愈者可纳入; 15. 已知有严重过敏史, 或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曾发生过≥3 级过敏反应者; 16. 患有活动性、 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 类风湿性关节炎、 血管炎等) , 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疾病、 I 型糖尿病患者; 1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 强的松> 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 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 使用局部、 眼部、 关节腔内、 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18. 既往出现过≥3 级 irAE; 19. 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者; 20.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 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 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 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 充血性心力衰竭、 主动脉夹层、 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心功能分级≥II 级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本方案定义为虽然采用抗高血压治疗, 但治疗 后仍收缩压>15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 21.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22.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并被认为会影响本研究依从性的患者; 23.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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