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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4820
进行中(尚未招募)
AZD-2936
治疗用生物制品
AZD-2936
2024-12-19
JXSL2400173
表达PD-L1的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一项Rilvegostomig或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化疗一线治疗转移性鳞状NSCLC的全球III期研究
一项在肿瘤表达PD-L1的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对比一线Rilvegostomig或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含铂化疗的随机、双盲、多中心、全球、III期研究
100176
试验目的是评估rilvegostomig联合化疗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化疗相比1L治疗肿瘤表达PD-L1(TC≥1%)的鳞状细胞mNSCLC参与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主要目的是通过评估OS和PFS,证明rilvegostomig + 化疗相较于帕博利珠单抗 + 化疗的有效性。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200 ; 国际: 88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参与者在签署ICF时,年龄必须≥18岁。;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鳞状NSCLC。注:如果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混合腺鳞状组织学类型的肺癌应被视为鳞状细胞癌,则此类肿瘤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3.不适合根治性治疗的IV期mNSCLC(基于AJCC第8版)。;4.根据当地标准实践的一部分进行的检测,未记录任何可用当地批准的一线靶向治疗的驱动基因突变。 注:如果基因突变检测不是当地标准实践的一部分,则不强制要求进行检测。;5.筛选期基线前2周内和随机化前,WHO/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且无恶化。;6.预期存活时间≥12周。;7.提供可接受的肿瘤样本(定义见病理学手册和实验室手册,总结见第8.8节),以在随机化前在申办者指定的中心实验室PD-L1试剂确认肿瘤PD-L1表达TC≥1%。PD-L1状态未知或TC<1%的参与者无资格参加研究。 注:如果在阿斯利康其他研究中作为筛选的一部分已使用PD-L1试剂评估了PD-L1状态,如果满足样本要求,则可使用该检测结果。;8.基线时至少存在1处既往未经放疗的病灶,该病灶符合RECIST 1.1 TL标准,在基线时采用CT或MRI准确测量的长径≥10 mm(淋巴结除外,其短轴必须≥15 mm)且适合准确重复测量。;9.具有正常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血红蛋白≥9.0 g/dL(5.59 mmol/L);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入组前14天内,在无生长因子支持的情况下,≥1.5×109/L(1,500/mm3); 血小板计数,≥100×109/L(100,000个细胞/mm3),首次给药前14天内无血小板输注; TBL:无Gilbert综合征的情况下≤1.5×ULN,参与者有Gilbert综合征的情况下≤3×ULN; ALT和AST≤ 3 × ULN,存在肝脏转移的情况下≤5×ULN 通过MODIFIED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45 mL/分钟;10.最低体重为30 kg。;11.参与者所采用的避孕措施应当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参与者避孕方法的相关法规;有关更多详细内容请见下文和附录 G。;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 (a) 筛选时和研究干预治疗第1天每次给药前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b) 如果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性生活活跃,则从筛选至盲态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4个月和化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必须使用至少1种高效避孕方法。 (c) 从筛选至盲态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4个月和化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的未绝育男性伴侣必须使用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如果无法获得,则可使用不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不可采取定期禁欲、安全期避孕和体外射精避孕方法。 (d) 从筛选至盲态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4个月和化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不得哺乳,也不得捐献或取回卵子自用。;13.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性生活活跃的未绝育男性参与者: (a) 从筛选至盲态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4个月和化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未禁欲且计划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保持性生活的未绝育男性参与者必须使用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如果无法获得,则可使用不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不可采取定期禁欲、安全期避孕和体外射精避孕方法。 (b) 男性参与者的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在其男性伴侣参加研究期间以及末次盲态研究治疗后至少4个月和化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也必须使用至少1种高效避孕方法(参见附录 G)。 (c) 男性参与者在研究期间、盲态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4个月内和化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不得生育或捐献精子。;14.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如附录 A所述),其中包括遵从ICF和本CSP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15.在为支持基因组学研究的可选遗传研究的采集样本前,提供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可选遗传研究知情同意书(请见附录D 2)。;16.所有人种、性别和种族的受试者均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登录查看1.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任何重度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和活动性出血性疾病、已知持续或活动性感染;ILD(任何级别)、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例如,活动性炎症性肠病)、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非感染性皮肤疾病(包括任何级别的皮疹、荨麻疹、皮炎、溃疡形成或银屑病)、精神疾病/社会状况、药物滥用或研究者认为参与者不适合参加研究或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的重大心脏疾病。;2.器官移植史。;3.活动性或既往有记录的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需要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疗法的长期治疗。;4.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经根治的恶性肿瘤,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2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例外情况包括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5.存在小细胞和神经内分泌组织学类型。;6.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出现持续性毒性事件(CTCAE≥2级)(脱发除外)。存在研究者认为与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以下慢性、稳定的2级毒性(定义为在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3个月内未恶化至>2级,并通过SoC可控制)的参与者可入组研究: (a) 化疗引起的神经病变。 (b) 疲劳。 (c) 白癜风。 (d) 替代激素疗法可控制的内分泌系统疾病。 (e) 具有不可逆毒性(例如,听力损失)但研究者认为预计研究干预治疗不会导致加重的参与者可入选。;7.脊髓压迫。;8.脑部转移,除非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前至少4周无症状、稳定且不需要类固醇或抗惊厥药。脑放疗结束和研究入组之间必须至少间隔2周。参与者必须已从放疗急性毒性反应中恢复(例如,头晕和颅内压升高体征)。;9.活动性原发性免疫缺陷/活动性感染性疾病;10.活动性结核病感染(临床评价可能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放射学结果,或根据当地实践进行的结核检测)。;11.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任何病因的心肌病病史;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定义为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3),过去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12.存在含铂二联化疗的医学禁忌。;13.正在接受任何已知与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相关的合并用药。;14.既往因局部晚期或mNSCLC接受过任何全身治疗。 注:如果在治疗结束后>12个月复发或进展,则允许既往接受针对早期可切除疾病的新辅助或辅助全身治疗和/或根治性放疗或放化疗。;15.既往抗TIGIT治疗或任何其他靶向免疫调节受体或机制的抗肿瘤治疗。;16.既往接受过任何抗PD-1或抗PD-L1药物治疗。;17.除本研究中正在研究的癌症治疗之外的任何同步化疗、放疗、免疫治疗、试验用药品或生物或激素治疗。允许同时使用激素疗法治疗非癌症相关疾病(例如,使用胰岛素、HRT、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和双磷酸盐类治疗糖尿病)。;18.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有限范围或4周内接受大范围姑息放疗或姑息放疗累及超过30%骨髓。 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孤立病灶的局部治疗可以接受;19.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行大手术(不包括建立血管通路)或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或者预期研究期间需要行大手术。 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孤立病灶的局部手术是可以接受的。;20.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正在使用或曾经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情况需排除入组。该标准的例外情况如下(见附录 I): (a)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类固醇(如,关节内注射)。 (b) 类固醇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性用药(例如CT扫描前预防用药)、化疗预防性用药,或单次给药用于姑息治疗(如疼痛控制)。 (c) 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2 mg/天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治疗不良事件除外);21.排除用于治疗或预防任何类型癌症的、可能干扰研究干预药物治疗作用的草药或天然产品,请见附录 I。;22.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注:入组后,参与者在接受研究干预药物治疗期间及研究干预药物末次给药后30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其他详细内容参见附录 I。;23.在最近12个月内参与另一项临床研究并接受其研究干预治疗或试验用医疗器械或接受联合治疗/对照药物给药(除非在随机化前安全性特征已知),或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研究为观察性[非干预性],或参与者处于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24.已知对研究干预药物或本品的任何辅料发生超敏反应的参与者。;25.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26.经研究者判定可能不依从研究程序、限制及要求的参与者不得参与本研究。;27.既往曾入组本研究。;28.仅对于女性参与者:目前已怀孕(通过妊娠试验结果阳性证实)、正在哺乳或计划怀孕。;29.女性参与者应从筛选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盲态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4个月和化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避免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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