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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0036】BAT-1308-003-CR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0036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BAT-1308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BAT-1308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1-12

临床申请受理号

CXSL2300669

靶点
适应症

晚期或复发性子宫内膜癌的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的错配修复蛋白缺失型(dMMR)子宫内膜癌患者

试验通俗题目

BAT-1308-003-CR

试验专业题目

BAT1308联合含铂化疗用于一线治疗晚期或复发性错配修复蛋白缺失型(dMMR)子宫内膜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I/III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510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II期研究:BAT1308联合含铂化疗安全性和初步疗效研,主要目的:评价BAT1308联合含铂化疗用于一线治疗晚期或复发性错配修复蛋白缺失型(dMMR)子宫内膜癌患者的耐受性与安全性 III期研究:BAT1308联合含铂化疗用于一线治疗晚期或复发性错配修复蛋白缺失型(dMMR)子宫内膜癌安全性和有效性确证性研究,主要目的:评价BAT1308联合含铂化疗对比含铂化疗一线治疗晚期或复发性dMMR子宫内膜癌患者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5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女性,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2.患者必须患有下列类型的子宫内膜癌中的一种: a) 新诊断III 期疾病(手术或诊断性活检后根据RECIST 1.1 评估为可测量的病灶), b) 新诊断 IV 期疾病(手术或诊断性活检后,存在根据RECIST 1.1 评估为可测量或不可测量的小病灶,需排除真正不可测量的病灶,如腹水、胸腔积液等) c) 复发性疾病(根据RECIST 1.1 评估为可测量或不可测量的小病灶,需排除真正不可测量的病灶,如腹水、胸腔积液等);3.单用或联用手术/放疗治愈的可能性很小,或无法耐受手术或者放疗;4.未接受过一线系统性抗癌治疗。仅对于复发性疾病患者而言,如果在辅助条件下(作为前期/辅助抗癌治疗的一部分)接受既往化疗且最后一剂化疗与之后复发之日间隔至少6个月,则该既往化疗是允许的;5.受试者需满足肿瘤标本中心实验室检测错配修复蛋白缺失(dMMR)。受试者应提供足够的石蜡包埋(FFPE)标本或切片(建议6片,不能少于3片),并愿意在需要时进行肿瘤组织活检,用于MMR状态检测。存档组织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三年以内的肿瘤标本,或半年内新切的FFPE肿瘤组织的未染色连续切片,还需提供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新鲜组织标本的取材方式可接受手术切除术和活检术;不接受细针穿刺和液基细胞学检测(TCT)样本(即缺乏完整的组织结构,仅提供细胞悬液和/或细胞涂片的样本);不接受脱钙的骨转移肿瘤组织标本;6.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期≥12周;7.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要求为 0 ~1分;8.具备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储备功能,定义如下:实验室参考值:血常规(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以及未使用药物纠正血细胞数);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 x 10^9 /L;血小板计数 ≥90 x10^9/L;血红蛋白≥90g/L;淋巴细胞计数≥0.5x 10^9/L;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xULN(未接受抗凝治疗),接受口服抗凝药物治疗且INR在2~3者可纳入;总胆红素(TBIL)≤1.5xULN;肝细胞癌、Gilbert’s综合征、肝转移≤2x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xULN;肝细胞癌、肝转移 ≤5xULN;血清肌酐或血清肌酐清除率≤1.5xULN或>50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见附录);尿蛋白<2+;或对基线时尿蛋白≥2+的受试者,应进行24h尿蛋白定量检测且蛋白含量<1g;9.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节育/避孕方法防止妊娠。绝经后的妇女必须闭经至少12个月才被认为不具备生育能力;

排除标准

1.患有子宫内膜平滑肌肉瘤或其它高等级肉瘤,或子宫内膜间质肉瘤;2.孕妇及哺乳期女性;3.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注:允许接受骨的姑息性放疗或浅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疗程参照当地的标准,且在首次用药前14天已经结束。不允许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覆盖30%以上骨髓区域的放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用于放疗增敏的化疗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NMPA批准的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相关功能主治的中成药或治疗,或者病历中明确记录以抗肿瘤目的的中草药治疗者;4.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的治疗阶段,或计划开始本研究治疗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时间不足14天;5.筛选前4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接种活/减毒疫苗以及mRNA疫苗;6.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CTLA-4 抗体等)或针对免疫共刺激因子(如:针对 ICOS、CD40、CD137、GITR、OX40 靶点的抗体等)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7.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AE,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仍有>1级(基于CTCAE v5.0)者(但如脱发、疲劳等经研究者基于临床实际情况判断的无法恢复至≤1级并将长期处于稳定状态的AE除外,2级外周神经毒性除外,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既往出现过≥3级irAE或曾因任何级别的irAE而终止免疫治疗者;8.活动性软脑膜疾病或未能良好控制的脑转移。可疑的脑转移或确诊的脑转移患者如无明显症状,且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影像学结果显示疾病稳定,研究首次给药前28天无需进行治疗(如放疗、手术或皮质类固醇治疗)以控制脑转移的症状,则允许入组;9.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的患者;10.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14天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给予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1.存在下列疾病感染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活动性乙肝病毒感染者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检测>500IU/ml或103拷贝/ml或大于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丙肝病毒感染者[HCV抗体及病毒核糖核酸(HCV-RNA)检测结果阳性或大于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RPR阳性者;12.未经治疗或正在治疗的结核病受试者,包括但不仅限于肺结核;经规范抗结核治疗并经研究者确认已治愈者可纳入;13.已知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以及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份曾发生过≥3级过敏反应者;14.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肾盂积水,经研究者判断不能经肾造瘘术或输尿管支架置入术缓解;15.伴有不可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的受试者;16.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不包括白癜风、可使用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的甲状腺疾病、1型糖尿病患者);17.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①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②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18.首次给药前1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的受试者;19.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①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NYHA)为 II级及以上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②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③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④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本方案定义为虽然采用抗高血压治疗,但治疗后仍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20.未被控制/不稳定的血栓性或出血性疾病;21.筛选前3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局部可治愈的瘤种且表现为已治愈者除外;22.影像学检查显示,存在明确的肿瘤侵犯胸部大血管表现;23.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并被认为会影响本研究依从性的受试者;24.已知既往有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25.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受试者(考虑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影响依从性、安全性及伦理考虑、影响研究结果的解释等);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4000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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