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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1246】注射用MHB036C在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开放标签、剂量递增及剂量扩展I/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1246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注射用MHB-036C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注射用MHB-036C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4-27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恶性实体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注射用MHB036C在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开放标签、剂量递增及剂量扩展I/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注射用MHB036C在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开放标签、剂量递增及剂量扩展I/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第一阶段(剂量递增阶段)研究的目的和终点包括: 主要目的:评价 MHB036C 在晚期恶性实体肿瘤中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的:(1) 评价总抗[MHB036C(ADC)+MHB036A(裸抗)]、ADC(MHB036C)、以及游离毒素MH30010008的在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性 (2)评价MHB036C的免疫原性 (3)评估MHB036C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的初步疗效 第二阶段(剂量扩展阶段)的目的和终点包括: 主要目的:根据所有受试者的安全性和疗效结果确定MHB036C 治疗部分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 II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1) 评估MHB036C在部分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 (2) 评价MHB036C在部分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 (3)评估MHB036C在部分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4)评价MHB036C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8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同意参与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年龄 18-70 周岁(包括 18 和 70 周岁),性别不限。;3.ECOG 体力评分 0-1 分。;4.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5.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绝对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同意从筛选期、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最终研究药品使用后至少3个月内不取回、冷冻或捐献精子或卵子。;6.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7.第一阶段入组的受试者须为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且经充分的标准治疗失败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8.第二阶段入组的受试者须为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癌肿的患者:非小细胞肺癌(NSCLC);小细胞肺癌(SCLC);胰腺导管腺癌(PDAC);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食道鳞状细胞癌(ESCC);尿路上皮癌(UC);卵巢癌(OC);子宫内膜癌(EC);乳腺癌(BC); 胃癌(GC);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CRPC);汗腺癌(SGC)。;9.同意提供治疗前肿瘤组织样本。;10.足够的骨髓功能储备:(筛选期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集落刺激因子或相似作用的生物制剂治疗)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100×10^9/L; 血红蛋白≥9.0g/dL。;11.足够的肝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 总胆红素(TBIL) ≤ 1.5×正常值上限(ULN),若患有 Gilbert 综合征,则总胆红素≤ 2.0×ULN;如直接胆红素(DBIL)提示肝外梗阻,则允许 TBIL ≤ 3.0×ULN。 非肝脏肿瘤患者且无肝转移时,天冬氨酸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3.0×ULN;若为肝肿瘤或肝转移患者,需满足 AST 和 ALT≤5.0×ULN;

排除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5 年内患有 2 种及以上的原发恶性肿瘤,除外已经有效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被认为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3.存在脑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参与本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至少 1 个月,在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28 天停止使用放射、手术且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及试验中使用类固醇治疗≤10 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这一例外不包括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4.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5.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6.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接种新冠疫苗除外)。;7.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8.严重影响肺功能的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的肺部疾病,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或肺切除术。;9.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需要类固醇维持治疗,或目前患有 ILD/肺炎患者,或在筛查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检查排除疑似ILD/肺炎患者。;10.活动性肺结核;11.正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2.血清病毒学检查结果阳性:(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患者。) HIV 抗体检测阳性; 或,HBsAg 阳性且 HBV-DNA 阳性(即 HBV-DNA≥检测值下限); 或,HCV Ab 阳性且 HCV-RNA 阳性(即 HCV-RNA≥检测值下限)。;13.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14.已知对本研究药物的某些成分或类似物有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过敏反应。;15.有药物滥用或任何其他医疗状况(如具有临床意义心理状况),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干扰参与临床研究或临床研究结果;16.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准备生育的女性/男性。;18.估计患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胸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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