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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918
进行中(招募中)
注射用LB-4330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LB-4330
2022-11-09
企业选择不公示
/
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
注射用LB4330Ⅰ期临床试验
评价 LB4330 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免疫原性 的剂量递增及剂量扩展的Ⅰ期临床试验
201108
主要目的: 评价 LB4330 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探索 LB4330 的最大耐受剂量(MTD),确定Ⅱ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 评价 LB4330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和药效动力学(PD)特征。 2) 评价 LB4330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3) 初步评价 LB4330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抗肿瘤疗效。 4) 初步评价 LB4330 治疗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疗效相关的生物标志物,为Ⅱ期临床试验的治疗人群选择提供依据。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66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2-12-16
/
否
1.年龄 18-80 周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2.(剂量递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单药扩展阶段)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胰腺导管腺癌或其他实体肿瘤 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3.(剂量递增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单药扩展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4.(单药扩展阶段)需提供存档或新鲜的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 IHC 检测有 Claudin 18.2 表达(将根据剂量递增阶段的结果定义明确的 cut-off 值);无法提供肿瘤组织标本的患者,若能提供符合研究有 Claudin 18.2 表达定义的既往检测报告也允许入组。;5.ECOG 体力评分 0-1 分。;6.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7.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血液系统(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 血小板(PLT) ≥100×109/L 血红蛋白(Hb) ≥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1.5×ULN;肝转移或合并 Gilbert 综合征患者: ≤ 3×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天 门 冬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AST)≤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肾功能 肌酐(Cr) ≤1.5× ULN 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活 化 部 分 凝 血 活 酶 时 间(APTT)≤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定义参见附录7)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9.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登录查看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2 周内接受过放疗、内分泌治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1周内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3.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4.既往接受过以 IL-10 为靶点的药物。;5.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6.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7.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8.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9.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10.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有症状或入组前 4 周需要类固醇和/抗癫痫药物治疗的 不稳定脑转移。脑转移无症状或经治疗后稳定 4 周以上且不需要类固醇和/抗癫痫 药物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11.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12.已知存在胃出血性病灶或研究者认为胃出血风险较大的患者。;13.已知存在伴有症状(如慢性恶心、持续性反复呕吐或腹泻)的肠易激综合征以及胃出口梗阻等疾病。;14.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15.活动性梅毒,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DNA > 200IU/ml(或 1000 cps/ml)或 HBV DNA 在最低检测下限以上(如果研究中心的 HBV DNA 检测值下 限在 200 IU/ml 以上)],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但 HCV-RNA < 研究中心 检测下限的患者允许纳入),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抗病毒治疗的患者。;16.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者(除外不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纤维化)。;17.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女性>470ms,男性>450ms(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8);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18.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 型糖尿病等患者。;19.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3 级 irAE。;20.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及心包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21.既往曾在使用大分子蛋白类药物时,出现≥3 级的输液相关反应。;22.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23.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24.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25.筛选前 3 年内合并除研究疾病/瘤种外的第二原发恶性肿瘤史,除外已治愈的宫颈 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 3 年内 无复发迹象的恶性实体肿瘤(本排除标准仅针对剂量扩展阶段;剂量递增阶段需研 究者确认双原发恶性实体肿瘤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的患者可以参与筛选,但合并原 发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患者需排除)。;26.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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