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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5

发文字号

鄂安监发[2018]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05

颁发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8]10号

2018年2月5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17版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7]90号,以下简称《重点事项》)转发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编制办法》《重点事项》的重大意义
  《编制办法》是国家安监总局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定,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行业领域广、生产经营单位多与监管执法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在对《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修订的基础上制定的。《重点事项》则是国家安监总局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列出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编制办法》和《重点事项》对于促进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履职、科学履职,进一步规范各级安监部门监管执法工作,确保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安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编制办法》要求,规范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内容,科学统筹考量因素,合理安排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确保编制监督检查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计划批准、备案程序,各级安监部门在报批、报备时,要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上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要将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安监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编制监督检查计划作为自身尽职履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报备的不符合编制要求的监督检查计划,必须及时指出问题和责令纠正,并不予同意备案。

  二、认真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和双随机执法工作
  一是明确各级监管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分类分级监管执法,明确本级部门负责监管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根据规定,省安监局负责工矿商贸中央在鄂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总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负责中央在鄂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省属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大力推进双随机执法。要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双随机、两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53号)的要求开展随机执法。对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一般检查时,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在实施监督检查时,要结合《重点事项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事项,严格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效能。

  四、严格责任落实和监督考核
  各级安监部门要将贯彻实施《编制计划》《重点事项》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省局将贯彻实施《编制计划》《重点事项》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并对贯彻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抽查,对不按要求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和不按《重点事项表》进行监督检查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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