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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03

颁发部门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正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以下简称医保经办)工作,结合我省为全国疫情防控核心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医保形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以“功成必定有我”的主动担当扛起责任,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树立医保形象。严格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为参保群众提供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要加强对一线经办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传染,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让群众放心办事。

在保护自身不被感染,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家庭防护,做到不因自己扩散疫情。要保持全天候在线状态,了解掌握所属干部职工健康状况,最大程度确保医保经办队伍在大疫面前保持昂扬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面貌。要充分利用OA办公系统和QQ、微信工作群等多种方式实现网上在线办公,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及时公布医保服务有关信息,安排专人负责、专人值守、专人答复,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医保服务畅通。确保隔离人员不隔断工作,确保疫情假日期间找得到人、办得了事,确保服务不断、标准不降。

二、调整经办流程,促进疫情防控

(一)延长参保缴费期。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各地可商相关部门合理延长缴纳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鼓励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湖北税务等网络渠道缴费。

(二)简化备案流程。参保人员和单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生育备案、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及缴费基数核定、人员增减、参保信息修改等业务,原则上实行网上或者电话办理,不得要求参保人回参保地办理备案。积极鼓励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对未携带社保卡等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可全额垫付在疫情结束后回参保地申请现金报销。落实国家和省局文件要求,确保对异地就医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先行救治,由各医疗机构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手工记账,疫情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

(三)优化慢性病管理。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精神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以及恶性肿瘤等门诊重症参保人员,医保支付实行按长期处方结算。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一次处方药量,可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延长至2至3个月,减少老年人、有基础疾病、免疫力低下等人群入院取药感染疫情风险。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医保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及办证提供便利,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采取邮寄等方式送达慢性病卡(证),并逐步过渡到通过信息系统标识识别参保人慢性病身份。参保患者因疫情防控原因,造成年度医保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未能及时报销的,不受统筹地区基金决算年度等因素限制,医保结算时间可延长至国家宣布疫情解除后。要适当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数量,方便群众购药。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统筹地区外临时居住的医保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当地医保定点机构的购药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报销。

三、紧贴一线服务,保障救治开展

(一)及时预拨医疗费用。要主动靠前为救治一线考虑问题,解决矛盾。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向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增拨不少于一个月的预付医保金,调整年度预付总额,减轻医疗机构垫资压力,坚决杜绝医疗机构因医保支付问题推诿患者。

(二)加快信息系统更新。根据卫健部门发布的诊疗方案,及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动态维护调整目录数据库。及时调整医保结算信息系统,确保患者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将20170731版药品目录使用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3月1日,确保非常时期平稳过渡;通知属地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尽快维护药品目录代码数据库,确保医保结算通畅。

(三)延长清算时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单报送时限和清算时限,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疫情结束后再统一清算,确保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将全部精力倾注在救治患者工作中。

四、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要有“知己知彼”的主动意识和“以不变应万变”的前瞻意识做好科学积极应对。要注重沟通协调,与属地卫健、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医药机构等疫情防控相关重要部门沟通协调,协同解决矛盾问题。要了解掌握属地医保经办工作情况,包括经办工作开展、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确保情况摸排清楚、信息传递及时。要根据疫情变化完善应急预案,优化经办流程。要加强协议管理,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坚持守法合规经营,确保药品供应。要做好数据监测和舆情掌握,切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注意举一反三,通过别的地方、别的部门发现的问题,做好自检自查自纠,做到防患于未然。要畅通通信渠道,加强信息交流,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上下联动解决。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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