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7]85号
2017年12月29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深化“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巩固治理效果,特制定《湖北省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工作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工作方案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落实《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部署,着力解决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职业病群发多发的问题,夯实专项治理效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保障劳动者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有效防范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核心目标,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推动企业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治理工作要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的改造力度,优先使用工程防护手段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同时,要依法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不断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经过专项治理的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要在《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目标要求的基础上管理更加完善,措施更加到位,充分体现治理效果,达到以下目标:
1.重点行业新发职业病报告病例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2.重点行业企业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率达到95%以上;
3.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
4.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
5.重点行业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6.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均达到100%。
二、治理时限
(一)国家和省局确定的专项治理:以国家总局和省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时限为准。
(二)各地自行确定的专项治理:各地除国家和省局部署的治理行动外,每年要结合本地产业实际,选择1-2个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完成一个行业的治理后,要及时转入下一个行业。争取在十三五期间,使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明显改观,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三、治理重点
(一)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确定的重点治理行业领域。具体包括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制造、水泥生产、电子制造、汽车制造、船舶修造、金属非金属矿山、危化品生产、石材加工、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铅蓄电池生产、火力发电、使用粘胶剂等重点行业领域。
(二)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性等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
(三)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代表性的、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生产行业领域。
(四)已发生职业病的行业领域。
四、治理步骤及方式
(一)摸清企业底数。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认真开展摸底调查,了解行业工艺水平现状,充分掌握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数量、类型、生产规模、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分布、接触人群等基础信息。
(二)制定治理方案。结合摸底调查结果及治理重点确定专项治理行业,分行业制定出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方案内容要包括治理时间、阶段、标准、要求和效果等内容,明确执法监督检查要求。强化宣传培训,提高企业认识,发挥机构和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高治理质量。
(三)制定治理标准。省局结合全省重点治理行业,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制定治理地方标准或指南,指导各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
(四)试点以点带面。在开展治理的行业选择1-2家试点企业,对其进行全面会诊,针对隐患逐条制定整改措施,提出相关整改验收标准,在全行业推广,实现“治理一家、带动一批、规范一行”的治理效果。
五、工作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治理制度要求,扎实推动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一)方案报备制度。严格按照治理方案的时限、步骤、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治理工作,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省、市安监部门在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督导检查时,要对照各地的治理方案,对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监督执法制度。把治理行业作为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对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做到100%全覆盖。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治理后危害因素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停业整改或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三)工作调研制度。治理中要将调研工作贯穿始终,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规律性的问题。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及时向省局反馈,并形成调研报告。
(四)暗访抽查制度。对企业的现场检查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暗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治理达标验收和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以及年度执法计划落实情况,扎实开展危害治理暗访抽查。
(五)统计通报制度。要按照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评价通报工作的有关要求,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对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各阶段治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局将定期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数据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对治理工作推动不力的地区,将通报批评。
(六)宣传曝光制度。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营造舆论氛围,提高用人单位防治意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注程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重大隐患,及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七)考核评估制度。要把专项治理作为定期评价工作、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和安全生产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开展、阶段性任务完成以及总结验收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对未完成年度或阶段性治理任务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对专项治理走过场、敷衍了事以及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
(八)“回头看”制度。要适时组织专项治理“回头看”,对已经完成专项治理企业的制度档案、现场管理和防护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得到长期保持。对完成专项治理、经过达标验收后,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回落反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将国家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的专项治理与本地区实际结合起来,做好统筹安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监督,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难点,实施分类指导。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治理行业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整改难度较大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指导,对职业病防治基础好的大型企业以企业自主改进提高为主。
(三)推行标本兼治,狠抓源头治理。在强化对现有企业进行治理的同时,要加强对新建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扎实做好源头防范和前期预防,杜绝不符合职业健康条件的企业投入运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