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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5-06

发文字号

鄂环发[201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5-06

颁发部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鄂环发[2019]7号

2019年5月6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置全过程管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是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增强主体意识,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配备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落实上门收集、转运和安全处置责任,不断健全收集网络,依法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各级卫生健康委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重点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医疗废物源头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及时收集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玻璃药瓶、输液袋(瓶)要分类分拣,分开存放,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严防流向无资质单位非法回收利用。
  (二)规范医疗废物暂存移出管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建设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暂时贮存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产生台账和出入库记录,做好种类、数量交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积极开展培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的能力。
  (三)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覆盖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根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需求,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上门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要规范收运、处置等行为,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内容的登记工作,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主动实施技术改造。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监管长效机制
  (一)完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机制。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健康委要在全面摸清行政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产生、分布、转移、处置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就近、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原则,优化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布点,推动地方政府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确保本地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二)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部门加强协作,落实《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相关规定,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医疗废物分类和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完善信息通报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市级主管部门的信息报告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健康委要加强信息通报,加强同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及时查处不按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转运贮存、非法倾倒买卖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深化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应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年初及时制定并在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申报备案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依托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加强台账、电子联单等日常管理,提升医疗废物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探索建立使用后输液瓶(袋)定点回收制度。对辖区内回收利用使用后输液瓶(袋)的企业,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与卫生健康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审查核定资质,规范处置流程,建立定点企业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定点回收处置企业必须签定相关协议书,保证使用后输液瓶(袋)等废物回收利用时不用于原用途。医疗机构要支持建立定点回收制度,专人负责定点回收工作。请各地填写《使用后输液瓶(袋)综合利用企业备案登记表》,于2019年6月30日前分别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 袁军平 027-87165066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何辉 027-8782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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