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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鄂医保发〔2020〕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湖北省
现行有效
2020-01-22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当前正值疫情救治防控的关键阶段,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救治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一、要把疫情救治防控放在第一位,全力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到应保尽保。
二、要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和其他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三、对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抢救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其抢救救治医疗费用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年底根据疫情救治情况,相应调整医保总控额度。
四、因抢救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受医保相关政策限制。
五、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六、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密切关注口罩、消毒液、抗病毒药物、疫苗等救治药品、防控用品的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做好价格监测工作,严禁违规抬高价格。相关用品的销售、价格变化情况每日一报,逐级上报省、国家。发现价格异常或价格违法行为, 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联系人: 朱小平, 联系电话: 13367240072。
七、对使用新技术进行病毒检测的新医疗服务项目,先试用再申报,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
八、对临床首选使用药品直接挂网,开通绿色通道办理企业主动降价申请。
九、遇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和重要舆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值班电话:027-87265900
十、本意见到疫情宣布解除之日结束。
请各地收到本意见后,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按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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