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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9

发文字号

鄂安监发[2017]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09

颁发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7]78号

2017年11月9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函[2017]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统计工作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是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科学指导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决策依据,也是加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执法监督的有力手段。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是全面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的重大举措,是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的重要精神,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

  二、认真组织职业卫生统计工作
  2017年11月2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必须完成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政府端)的账户注册工作。有关操作请登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fbya58679cf0d70e47dfaf466e77bf81e62b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在“业务系统”内选择“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入口进行。
  2017年12月1日起,各单位要严格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按时注册登录“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进行数据填报。

  三、强化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各市州安监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统计处)。联系人:周世英、叶晓芳、岳唯,联系电话:027-87830603。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函[2017]22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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