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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25

发文字号

冀卫规〔202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8-15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委制定了《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

     2.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

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规范乡村医生公共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乡村医生为在村卫生室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执业资质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配置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至少要建有一所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提供服务,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五条 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村卫生室的人员、工资、财务、药械、业务、管理、准入退出、培训教育、绩效考核、奖惩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构建“以乡带村、以村促乡、乡村一体、共同发展”机制。

  第六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一般为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和中医科。符合规定的村卫生室可设立治疗床位,强化相关资质培训,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满足群众打针、购药、针灸、按摩等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七条 村卫生室的建设规模一般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做到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鼓励有条件的村卫生室设立康复室和中医药服务区,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具备条件并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需增设观察室。

  第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参照《河北省村卫生室主要设备基本装备标准(试行)》配备,有条件的可以增设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影像和疫情防控等设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村卫生室需配置相应的中医药服务设备。

  第九条 村卫生室要为农村居民创造良好的就诊环境,保证服务环境和设施干净、整洁、舒适、温馨,改善农村居民就诊体验。乡村医生应当规范着装,言语文明,举止端庄,爱岗敬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条 乡村医生岗位数量应当根据行政村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

  第十一条 新进到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应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范围内执业。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免试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我省招聘中等医学专业学历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允许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招聘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第三章 功能任务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主要承担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同时还应当完成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地方病的一般诊治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急危重症患者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具备条件且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可以开展康复辅助治疗和静脉给药服务;

  (四)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六)按规定及时报告、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八)组织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

  (九)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下,完成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委托交办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必须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资质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服务

  (一)建立首诊负责制。乡村医生对首次接诊的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作出初步诊断和处置,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初步现场急救,及时书写抢救记录,并尽快与院前急救机构联系,按照分级诊疗机制做好转诊工作。

  (二)健全分级诊疗机制。村卫生室要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完善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服务机制,全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健全分工合理、层级优化、职责明晰、信息共享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诊疗服务。

  (三)严格规范诊疗行为。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诊疗文书书写,全面提升医疗安全质量,深入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四)加强药物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处方要求开药,严格遵守抗菌药物、激素的使用原则及联合应用抗菌药物指征,不得滥用抗菌药物和激素。合理选用给药途径,严控抗菌药物、激素、静脉用药的使用比例,保证用药与诊断相符。按规定对易致敏药品进行皮试并有记录,配伍无禁忌症,严格按规范途径给药。

  (五)严格静脉给药管理。乡村医生使用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需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提供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当设有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六)发挥基层“哨点”作用。加强对乡村医生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培训,提升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早发现、早报告的防控意识和能力,做好传染病防控信息登记报告,在疾控机构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认真落实传染病监测方案,积极参与传染病排查和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发热患者首诊负责制,对发热患者进行登记,在1小时内上报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拨打“120”引导发热患者就近到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治疗。

  (七)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合理应用中成药的宣传和培训,推广针灸、推拿、拔罐、穴位贴敷等适宜技术。积极开展“治未病”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中医健康咨询、体质辨识、中医药健康干预等服务。鼓励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学习中医药知识与技能,运用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依据国家现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

  (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各地参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结合实际实施,做好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服务、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卫生监督管理、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人口监测与计划生育服务、健康素养促进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一)服务方式。乡村医生应纳入乡镇卫生院的家庭医生团队,共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偏远山区等远离乡镇卫生院的乡村医生可单独与辖区内居民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二)服务项目。纳入乡镇卫生院的家庭医生团队及单独开展签约服务的乡村医生,应统一按照《河北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和当地的签约服务内容、标准,对签约的居民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切实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

  第十八条 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中的“前哨阵地”作用,鼓励在村卫生室或行政村公共场所设置健康宣传栏,有条件的可以在公共卫生室、观察室等场所动态滚动播放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音像资料,及时发放农村居民健康教育纸质宣传资料。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承担村卫生室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业务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严格按照核准的执业地点、范围及诊疗科目,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依法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培训工作,开展乡村医生在岗人员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进一步强化对乡村医生的传染性疾病,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培训力度,提升乡村医生医防融合管理能力。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第二十二条 药品管理

  (一)村卫生室执行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配备药品按国家目录不得少于260个品种,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村卫生室应建立药品台账,并建有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及药品价格明示簿,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主动公示用药品种及价格。

  (三)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做到分类摆放、标识清晰,定点定位、存放有序。不得使用假、劣和过期药品等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

  (四)发药要实行复核、查对,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无菌操作和消毒隔离管理,室内每天要打扫清洁,做到桌面无积尘,墙壁无污渍,地面用消毒液喷洒消毒,室内用紫外线定期照射消毒并记录,每周用75%酒精对紫外线灯管进行清洁并记录,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做到一人一换一用,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室配备紧急医疗呼叫系统,完善失能半失能人员或监护人设置手机“一键通村医”服务,满足特殊老年人群体的医疗服务需要,保障边远贫困地区独居患病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室应落实24小时值班应诊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出诊随叫随到,做到文明行医、服务热情,不断完善村卫生室的服务功能和医疗质量。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医疗废物处理,按规定每日清除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应合理分类,并使用专用包装物、容器,做到不易撕裂,不易渗漏,由专业的医疗废物工作人员进行回收。

  第二十七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和开展远程医疗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财务管理及资产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财务账册、药品账册、物资账册,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实名登记就诊人员的诊疗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明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规范社区医生公共医疗服务行为,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确保城镇每个社区都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疾病预防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协助上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成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

  (二)结合实际做好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服务、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卫生监督管理、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人口监测与计划生育服务、健康素养促进等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三)在疾控和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完善重大传染病和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预案、防控方案和操作流程,积极会同街道、居委会做好辖区传染性疾病排查和风险管理,切实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信息报告、应急值守和快速规范处置,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传承中医文化,加强合理应用中成药的宣传和培训,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七条 加强对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培训,提升早发现、早报告的防控意识和能力,做好传染病防控信息登记报告,在疾控机构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认真落实传染病监测方案,积极参与传染病排查和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发热患者首诊负责制,对发热患者进行登记,在1小时内上报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拨打“120”引导发热患者就近到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治疗。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可根据服务需求和科室设置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根据业务需要,可增加相应诊疗面积、诊室设置,同时布局流程符合卫生学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备配置: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必备的急救药品。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与开展有关工作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第十一条 规范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站标识,统一社区卫生服务站视觉识别系统,内部各种标识须清晰易辨识。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中医药服务区域应当突出特色,营造适宜服务氛围。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就诊环境,明确功能分区,分诊、药房等服务区域,鼓励实行开放式窗口服务。鼓励使用自助挂号、电子叫号、化验结果自助打印、健康自测等设施设备,保证服务环境和设施干净、整洁、舒适、温馨,体现人文关怀,改善居民就诊体验。创造无烟机构环境,做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内全面禁止吸烟。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配备: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统一着装,言语文明,举止端庄,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七条 加强以全科医生、社区护士为重点的社区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以提高实用技能为重点,加强社区卫生在岗人员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提升基层开展医防融合管理的能力。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累计参加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全面落实首诊负责制,积极参与医联体建设,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作,按照“四个分开”(区域分开、城乡分开、上下分开、急慢分开)的原则,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服务机制,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并合理用药。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机构用药结构、调整药品目录,优先配备使用与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十一条 遵循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深入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依法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健康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业务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常规与预案等,装订成册,并组织实施,规范医疗行为,提升医疗安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二十四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互联网信息化建设,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信息化技术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和开展远程医疗咨询等工作。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智能客户端、即时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医患互动,改善居民感受,提高服务效能。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做好医疗业务、财务管理及资产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财务账册、药品账册、物资账册,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开展便民服务。合理安排就诊时间,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适当延长就诊时间和周末、节假日开诊,实行错时服务,满足工作人群就诊需求。

  第二十七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当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长期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人群为重点,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签约医生团队要根据辖区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团队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为辖区居民提供综合、连续、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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