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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24

发文字号

鲁卫发〔2020〕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山东省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调剂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并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优化本机构用药目录,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及省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医保目录药品,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优化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备案管理,持续开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简化调剂手续,延长调剂时间。探索制定允许医联体内调剂使用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不断满足临床需求,推动实现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在医联体内共享使用。(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抓取数据等形式,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药情况(具体指标见附件)。继续开展处方点评,将合理用药监测情况和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进一步拓展药学服务范围

        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药师配备,三级综合医院每100张病床与临床药师配比应不低于0.6。取得临床药学本科以上专业教育或临床药师培训证书的药师可直接参与临床药学服务。三级综合医院积极开设药学门诊或医药联合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省级以上重点专科和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临床治疗团队应配备临床药师,参与患者查房、病历讨论等,为住院患者提供用药医嘱审核、治疗方案制定、用药监测评估及用药教育等服务,并在团队中体现药师药学服务价值。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鼓励实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为患者提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开展用药知识宣教。电子处方应由互联网医院或具备“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医疗机构开具,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必须经药师线上审核。电子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信息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三、加强药师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国家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作用,依托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开展临床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及药师培训,进一步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要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指导,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鼓励青岛大学、滨州医学院等高校在具备条件后,积极举办临床药学本科专业教育。在省优势特色学科和一流专业建设计划中,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药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深化校企协同育人,支持院校与企业特别是行业领军企业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教材、组织开展实习实训,实施订单式、冠名式培养,增加药学、制剂生产等领域技术技能人才有效供给。(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加强合理用药监管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体系建设,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建设,完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督促各级医疗机构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能力。(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

        医保部门要强化医保用药监管和费用审核,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医保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将违规用药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信用管理体系。(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监测指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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