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2017]226号
2017年12月21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7]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泉政办[2017]177号)、《晋江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法律规章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职业病防治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
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市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总体偏低,历史积累问题逐渐呈现,尘肺病等职业病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面临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始终把职业健康摆在重要位置,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健全完善职业健康监管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本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有关具体业务衔接、联合执法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严格落实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2010]104号)精神,安监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综合监管职责;卫计、人社、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责任体系,承担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基础建设活动,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相关制度和档案资料。要将职业健康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一并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等。
(二)强化教育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要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告知。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要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控与管理。要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要按规定设置通风报警装置、警示标识和应急设施设备,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五)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等各项制度。严格按规定落实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评价制度。检测、评价中发现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确保符合要求。要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妥善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危害,防止事故扩大,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妥善安置确诊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及职业健康受损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权利。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
四、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
(一)切实加强检查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力度,通过专项督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和“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不同程度,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突出强化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开展以高危粉尘、高毒物质、高噪声为重点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步伐,坚持以无害替代有害、以无毒替代有毒,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减少高危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高发态势。
(三)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建立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全面推进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在行政审批、部署考核、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达标创建、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和巡查考核等工作的一体化,提高监管效能,推进职业健康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四)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情况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违法行为基础数据库、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电子档案基础数据库。健全完善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电子档案,强化职业健康体检信息跟踪管理,实现对职业病危害重大隐患的动态管理和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服务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要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云服务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大数据”,服务我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五)建立健全与投资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信息,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安监、卫计、人社、住建等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的信息共享。利用投资主管部门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积极主动提醒用人单位按照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
五、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
(一)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充实职业健康专家库,积极培育发展职业健康检测评价、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体检等技术服务机构,辖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体检能力(包括体检项目、体检承受量)、检测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能力要适应经济产业发展的需要,要规范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支持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卫计部门要督促公立医院承担职业健康体检任务,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从事职业健康体检,解决职业健康体检“项目不全、能力不足”等问题,保障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满足实际需求。要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推行职业病危害普查、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技术服务,发挥社会技术力量加强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整治,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装备,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人社、卫计、安监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着力解决基层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报考和申报问题,推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的稳定和发展。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切实保障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人社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制定的有关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办法,制定我市实施细则,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政策,积极探索通过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不断扩大工伤预防的覆盖面,加大对职业健康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的支持力度。发改、经信、科技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技改项目扶持力度,鼓励引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技术革新,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经信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产业政策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医保、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救助措施,加大救助帮扶力度,使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能够及时得到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一)加强职业健康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以“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和“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的重大决策部署、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引导用人单位严格遵守
《职业病防治法》,掌握常见职业病科普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氛围。
(二)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让广大劳动者了解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从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防护,自觉保障自身的职业健康权益。要加强职业健康人才培养,鼓励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培养、聘用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才。
(三)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实施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反映用人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和问题。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公布处理结果,引导舆论正面宣传,防止职业病群体性事件和负面影响。
附件:晋江市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
(一)负责职业健康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做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纳入安全许可的使用企业,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指导、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
(四)负责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卫计部门
(一)负责会同安监、人社、民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对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四)负责职业健康事故紧急医学救援等工作。
(五)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以及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分析。
三、人社部门
(一)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实施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职业病工伤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履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义务。
(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
《工伤保险条例》,做好职业病病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的保障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的落实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共享给相关的监管部门。
(四)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民政部门
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及临时救助范围。
五、总工会
(一)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二)参与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
(四)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发改部门
(一)负责把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审批文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安监、卫计、人社、住建等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产业政策,严格落实禁止、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等职业病防治要求,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七、经信部门
(一)及时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立项、核准文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安监、卫计、人社、住建、等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会同地方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电力等能源领域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三)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用人单位、军工、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安监部门共同督促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四)对军工、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五)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八、科技部门
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本级重点研究计划。
九、公安部门
负责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部门
(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监管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负责督促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国有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
(三)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四)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将国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与管理绩效考核挂钩。
十一、环保部门
(一)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三)负责督促涉核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四)配合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住建部门
(一)负责督促房建、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对本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
(一)负责督促机动车维修、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公路建设施工养护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对本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农业部门
(一)负责督促饲料生产、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对本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督促食品(含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对本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医保部门
负责依法依规受理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积极推进调整职业病患者常用药品、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障范畴,严格落实医疗救助待遇,提高职业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
十七、其他行业相关部门
教育、国土、市政、水利、粮食、港口、民航、铁路等行业领域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重点围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危害警示告知、危害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粉尘和有毒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与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等内容开展检查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