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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完善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2

发文字号

晋政办[2016]1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晋江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1

颁发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完善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2016]177号

2016年12月2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泉州市新农合最新政策要求,按照“注重惠民便民、兼顾受益拓面、持续创新保先”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市新农合实际,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通过“三提、一降、三扩、一简”对《晋江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规定》(晋政办[2014]152号)进行优化完善。优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三提”,即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双向转诊补偿标准、提高尿毒症患者补偿标准
  (一)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到620元/人。2017年度,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从2016年的560元/人到620元/人(含新农合附加意外险10元/人),个人缴费从130元/人提高到150元/人,晋江本级及以上财政补助460元/人,镇(街道)补助10元/人不变。(其中:新农合统筹基金590元/人、附加意外险10元/人、大病商业补充保险20元/人)。
  (二)提高双向转诊补偿比例。将与晋江市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协作关系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结报比例在市外定点医院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三)提高尿毒症患者补偿标准。凡第一诊断为尿毒症的参合人,每周可享受2次免费血液透析治疗,免费治疗费用由新农合统筹基金报销90%、医院减免10%。两次免费血液透析治疗以外,以及参合人员其他治疗需求产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新农合报销政策执行。

  二、“一降”,即降低新农合住院结报起付线
  将市外定点医院起付线从原来的2000元降至1000元,市直定点医院起付线从原来的700元降至300元,市内基层定点医院继续实行零起付。同时,根据2016年我市医疗费用和新农合补偿费用的变化情况,对补偿分段线进行动态调整调整。调整后补偿标准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起付线(元)费用分段(元)补偿比例(%)
晋江市内基层定点医院0400以上95%
0-40070%
晋江市内市直定点医院3005000以上90%
300以上-500085%
晋江市外定点医院100030000以上60%
15000以上-3000045%
1000以上-1500030%

  封顶线:年度一次或多次住院获得实际补偿累计最高额为20万元;符合晋江市本级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由晋江市本级大病保险实施补偿,晋江本级大病保险封顶线20万;达到泉州市大病起付线要求与泉州大病统筹补充补偿接轨。

  三、“三扩”,即扩大特大病种种类、扩大门诊特殊病种种类、扩大支付方式改革覆盖面
  (一)扩大特大病种种类。将脑肿瘤、脑血管瘤、动脉瘤手术治疗及急性胰腺炎(重症)、脊髓炎列入重特大病种补偿范围,特大病种种类数量将达35种。特大病种转外补偿标准参照市内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结报。
  (二)扩大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将甲状腺功能亢进、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银屑病等5个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补偿,门诊特殊病种数量将达25种。
  (三)扩大支付方式改革覆盖面。一是推动按人头、按病种(组)付费改革市内定点医院全覆盖,定额付费病种增至206种,同时根据近三年市内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调整更新病种组定额标准;二是将泉州新视力眼科中心白内障手术纳入按病种组付费管理;三是推动智能审核系统上线,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医疗服务监控预警,提升定点医院主动控费意识。

  四、“一简”,即简化新农合参合结报流程
  (一)简化新生儿参合登记办理流程。对于新生儿父母属新农合以外社会医疗保障对象的,取消新生儿补参合90天内办理参合的时间限制。新生儿在我市办理户籍登记并缴纳个人参合费后,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
  (二)简化生育分娩住院结报流程。根据最新关于生育分娩的规定,住院分娩补偿时只需提供《福建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或《福建省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对于住院分娩以外的孕产住院相关费用按一般疾病给予补偿,不用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简化困难党员、省级以上劳模医疗费用结报流程。为困难党员、省级以上劳模提供便捷的“一站式”结算服务,困难党员参合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享受全额补偿;在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住院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所需费用由中共晋江市党员互助协会支付。省级劳模参合人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享受8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调整优化内容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晋江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规定》(晋政办[2014]152号)中非本意见所涉内容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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