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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1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年4月12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直(管)医疗机构:

  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的通知》(黑卫中医发[2013]288号)要求和有关规定,我局将开展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师承指导老师应具备的条件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专业、中医结合专业和民族医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六)指导老师在黑龙江省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指导老师执业主机构和多点备案机构应与师承人员的实践机构为同一机构;
  (七)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四名。

  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并能保证连续跟师学习满3-5年;
  (二)外省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申报师承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传统医学师承关系人员资格审核表》(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4.学历或学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经指导老师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见附件2)原件及复印件;
  7.外省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8、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程序。
  传统医学师承人员采取属地化管理进行申报,省直(管)医疗机构可通过本人实践机构所在区、县(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县(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送交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备案。各市卫生计生委只负责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师承人员的申报工作。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的师承申报人员经本局初审后报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复审,复审合格后予以备案。

  四、师承人员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关系人员资格审核表》原件1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学历或学力证明复印件1份;
  (四)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复印件各1份;
  (五)经指导老师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复印件1份;
  (六)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申请师承学习备案汇总表(加盖市级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部门公章)。
  (七)外省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1份。
  (八)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跟师学习要求
  (一)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师承人员跟师学习形式采取理论学习和跟师临床实践的形式。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经典理论著作或参加国家和省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等。理论学习可由各地市(系统)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师承人员集中进行,也可采取由师承人员指导老师直接讲课等多种形式。坚持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两方面的积极性,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
  (二)师承人员跟师学习内容: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内容要求,在3-5年的跟师学习中应掌握包括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和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要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等中医经典,并学习与掌握1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
  (三)每周跟师临床实践不少于2天,每月至少提供4份学习笔记(每篇不少于1000字)及1份心得体会(不少于2000字)交指导老师批阅认可。
  (四)每年师承人员应向各市级卫生计生委、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1份年度跟师学习的情况总结,汇报临床跟师学习的情况和大纲要求内容的学习情况。
  (五)各地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师承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的资格审核、日常培训、管理与监督,各地应建立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公布相关的联系电话,便于在跟师学习中加强沟通和联系,并建好师承人员的信息档案,方便管理。对于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或没有认真记录跟师笔记的,延迟出徒时间或取消师承资格,并随时进行通报。
  (六)《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一式3份,师承人员、指导老师及公证机构留存备案各1份,同时复印件应分送指导老师所在单位、核准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各1份备案,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将合同书复印后送拟执业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七)师承人员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可申请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师承人员连续跟师学习满5年,可申请中医医书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学习,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的,应经核准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八)师承期满后,指导老师应向各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带教工作情况总结,详细按学习的形式和内容列出带教情况,以及学生的整体学习和知识掌握情况。

  六、其他要求
  (一)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公告报名通知,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及时获知信息,按时参加报名,同时做好相关规定的解释工作,为申报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严肃纪律。初审和复审阶段,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和完整。对师承人员及指导老师的准入条件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第52号令和本通知执行。对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条件进行逐项审查,要充分利用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的信息,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师承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资质审核。对经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
  (四)备案需提交的所有复印件要加盖指导老师执业机构的公章。申请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相关信息及汇总表以公文形式(带文号)上报至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备案。备案公文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传邮箱。名单一经备案将不得再增加备案人员。
  (五)各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申报和审核工作,今后每年3月31日前统一将备案材料报省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备案截止时间: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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