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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1-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3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正文内容

      为保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起至疫情解除前,对口罩、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0%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其他特殊商品的涨价幅度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医保局共同认定。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的,从其规定。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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