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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开工开业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3

发文字号

黑政办明传〔202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0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维护社会稳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开工开业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内涉及保障城乡运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基本

  生活(食品生产、物流运输、超市卖场等行业),以及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于2月3日起正常开工开业。

  二、各地、各部门要紧盯百大项目建设,落实落靠主体责任,加快完善前期手续,全面做好要素准备,确保项目“开春即开工”。

  三、各公共服务窗口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引导群众尽量网上办理业务。对不能网上办理的服务事项,要实行预约办理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对现场办理业务的群众,不得推脱拒绝。

  四、各地、各部门对上述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统筹指导和服务保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指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细化措施、强化落实,切实抓好开工开业和疫情防控工作。

  五、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按时开工开业。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开工开业。同时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开工开业和疫情防控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省政府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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