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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04

发文字号

黑卫疾控规发[2018]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04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科学院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卫疾控规发[2018]30号

2018年9月4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宣传部、综治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文广新局、工商局、科学院、中医药管理局、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妇联、科协、残联、老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精神病防治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现将《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黑卫疾控规发[2018]12号文同时作废),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要求,根据《精神卫生法》《“健康龙江2030”规划纲要》《黑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相关政策,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黑龙江省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意义
  心理健康是人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认知合理、情绪稳定、行为适当、人际和谐、适应变化的一种完好状态。心理健康服务是运用心理学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预防或减少各类心理行为问题,促进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疾病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要加大心理健康问题基础性研究,做好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疾病科普工作,规范发展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心理健康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康龙江2030”规划纲要》要求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期,人们的生活节奏明显加快,竞争压力不断加剧,个体心理行为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方面,心理行为异常和常见精神障碍人数逐年增多,个人极端情绪引发的恶性案(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危险因素。另一方面,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不健全,政策法规不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服务和管理能力严重滞后。现有的心理健康服务状况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及经济建设的需要。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精神卫生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要求,落实健康中国建设战略部署,强化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培育心理健康意识,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服务需求,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全面普及和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心理健康自我管理意识,加强人文关怀和生命教育,消除对心理问题的偏见与歧视,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
  --党政领导,共同参与。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领导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单位、家庭、个人尽力尽责。
  --立足国情,循序渐进。从我省实际出发,将满足群众需求与长远制度建设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心理健康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坚持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提高和个体心理疏导相结合,满足不同群体心理健康服务需求,促进心理健康服务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三)基本目标
  到2020年,全民心理健康意识明显提高。各领域各行业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我省健全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试点地区的经验复制推广,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50%,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重点人群和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得到关注和及时疏导。
  到2030年,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普遍提升。我省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水平显著提高,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势头得到缓解。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发展各类心理健康服务
  1.全面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及心理健康相关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广电、报刊等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报刊、动漫等传播形式,创作、播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精品和公益广告,利用影视、综艺和娱乐节目的优势传播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心理健康意识。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在传播心理健康知识与相关事件报道中要注重科学性、适度性和稳定性,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心理氛围。各地基层文化组织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心理健康知识融入群众文化生活。创新宣传方式,广泛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平台,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养,培育良好社会心态。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导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营造积极心态,预防不良心态,学会调适情绪困扰与心理压力,积极自助。加强黑龙江省社区心身健康管理系统APP及微信平台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推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倡导大众科学认识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疾病对健康的影响,将提高心理健康意识贯穿终生,逐步消除公众对心理疾病的病耻感,引导心理异常人群积极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各地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优势,主动发现心理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心理疾病诊疗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诊疗服务中要发挥特长,必要时为其他医疗机构和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提供精神卫生技术指导。(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建立健全我省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省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管理机构,全省各市(行署)、县(市、区)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队伍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开展有序、高效的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重视自杀预防。依托各地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1.普遍开展职业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各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作为职工入职的必备条件,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为员工提供健康宣传、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员工,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援助。各市(行署)、县(市、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主动为各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各部门分别负责)
  2.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要积极开展幼儿教师心理健康培训和园本研修,关注和保持儿童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儿童感受到尊重和接纳。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在培养儿童积极的心理健康品质方面,首先要做好父母的心理健康教育。特殊教育机构要针对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中小学校要以课堂为主阵地,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与辅导活动,培养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素养,促进师生身心健康、可持续发展。高等院校要积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重视提升大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重视自杀预防,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关注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心理健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老龄办、妇联、残联和基层组织要将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培训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为空巢、丧偶、失能、失智、留守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要依托社区、医疗机构、托养机构、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等服务平台,广泛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教育,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街道(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对遭受性侵犯、家庭暴力等妇女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儿童督导员、儿童信息采集员作用,利用“儿童之家”工作平台,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心理辅导援助。发挥社区助残组织、基层助残员等作用,为各类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中的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辅导和心理援助,帮助残疾人逐渐认同和接纳自己,提高心理素质,增加社会适应能力。(省民政厅、省妇联、省残联、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重视特殊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各市(行署)综治、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高度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特困供养救助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加大对重点特殊人群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力度,预防和减少极端案(事)件的发生。(省综治办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管理工作。各级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残联等单位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多渠道开展患者日常发现、登记、随访、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逐步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做好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的有效衔接。(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托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或计生办),普遍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培养心理健康服务骨干队伍,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每所高等院校均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配备从事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专业教师。中小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普遍设立心理服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为以上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分别负责)
  2.搭建基层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城乡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基层综治中心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站),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社会工作者,协调组织志愿者,对社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服务,为贫困弱势群体和经历重大生活变故群体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培育社会化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鼓励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创办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通过购买社会心理机构的服务等形式,向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基层组织及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委托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向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的培训、技术指导与资质认定,经培训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并采取措施逐年增加规范化培训的医务人员数量。支持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各类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要建立多学科心理和躯体疾病联络会诊制度,与高等院校和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双向转诊。妇幼保健机构要为妇女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心理疾病的筛查与转诊服务。各市(行署)、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心理健康服务中的作用,促进中医心理学发展。监管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被监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心理治疗、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指导,不具备心理治疗条件的监管场所应当由当地精神卫生机构承担相关职责,二级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为监管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教育部门要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逐步形成学历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心理学相关专业,建设一批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具有资质和良好声誉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建立实践督导体系。(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科学院配合)
  2.促进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有序发展。建立完善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加强对心理咨询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管理,建立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技能等级查询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加强监督管理。(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培养和使用的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视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医疗机构引进临床与咨询心理、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加强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医务社会工作者等综合服务团队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各部门、各行业对所属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加强培训、继续教育及规范管理,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心理健康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明确岗位工作要求,定期进行考评。(各部门分别负责)
  3.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岗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逐步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根据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人才激励和保障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要注重体现心理治疗服务的技术劳务价值。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帮助专业人才实现自我成长和能力提升。鼓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并热心大众心理健康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等志愿服务。(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加强相关心理健康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组,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对各部门各领域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制订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登记、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建立省级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管理体系,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类心理健康机构服务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机制。省级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制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违规者惩戒和退出建议。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加强心理健康学术交流、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促进心理健康服务规范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科协、省科学院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作为健康龙江建设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党政统一领导、卫生计生牵头、综治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各方积极配合的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推动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单位家庭个人尽力尽责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各行业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制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设问题。综治部门要将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各类文化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物价部门负责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心理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健全各级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科技部门加大对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重大警务任务前后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组织开展被监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财政部门加大心理健康服务投入并监督使用。对违反《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依有关主管部门提请,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做好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组织负责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工作对象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的规范管理,加快心理健康服务法制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精神卫生法》,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基础保障。要积极落实基层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和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与标准规范。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心理健康服务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行业监管。以规范心理健康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规范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管。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要定期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示范单位、实践基地建设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心理健康数据安全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范因违反伦理、安全意识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保护个人隐私。(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科学研究。支持开展适合我省省情的心理健康相关的基础、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应用。针对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点心理疾病,开展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识别与干预研究,推广应用效果明确的心理干预技术和方法;鼓励开展以中国传统文化、中医药为基础的心理健康相关理论和技术的实证研究,逐步形成有我省特色的心理学理论和临床服务规范。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为政策法规制订实施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心理健康服务相关设备和产品研发,完善基础数据采集和平台建设。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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