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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1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2018年9月13日

各市(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科学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人教发[2016]39号)及《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实施方案》(国中医药人教发[2017]9号),促进中医中药协同发展,2019年将继续开展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8]184号)要求,为做好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遴选条件
  培养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中药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受聘担任主管药师等中级职称8年以上(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日,下同);
  (二)连续从事中药资源保护利用、中药炮制、鉴定、传统制药工艺、制剂及中药药事管理等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理论功底较扎实,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实践技能。近5年发表过以中药特色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承担过地市级以上与中药特色技术相关项目;
  (四)有志于献身中药事业,在学习与实践中有较高悟性和钻研精神,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培养潜能,有中药特色技术师承教育背景的可优先考虑;
  (五)所在单位支持培养对象参加脱产学习,本人能够保证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任务。

  二、遴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2019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说明申请理由,表述个人条件、特长和志向,经所在单位初审后,逐级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局按照《2019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选拔考试工作方案》(附件2),于2018年10月13日组织开展选拔考试。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教司根据各省选拔考试情况及2019年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持情况,择优确定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人数及名单,予以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一)培养对象选拔工作是开展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的前提和基础,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遴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遴选,并做好选拔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二)本项目仅限于中药专业人员培训。
  (三)《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https//fbya39e34a02688a4860a764a3118eeee127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下载。
  (四)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和有关单位于2018年9月25日前将培养对象《申报表》、《汇总表》纸质版1份、电子版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处。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泽霖 黄文静
  联系电话:0451-85971101
  电子邮箱:wstzyk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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