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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短缺药品协同监测体系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短缺药品监测体系,决定在我省现有监测系统基础上,前移预警端口,将部分药品配送企业纳入我省短缺药品监测体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监测体系

    在所有参与黑龙江省药品配送活动的经营企业中选择配送网络覆盖面广、市场份额较大、配送品种数量较多的药品配送企业,经征得企业同意,纳入黑龙江省短缺药品监测体系(见附件1)。

    二、监测范围

    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所有药品全部列入监测范围,包括招标药品、国家和省级谈判药品、定点生产药品、挂网采购药品、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以及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等。

    三、信息报告内容

    出现不能供应、供应量不足或供应不及时等情况,难以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的药品。主要内容包括短缺药品基本信息、短缺时间(预计短缺时间)、短缺范围及原因、现有库存量等(见附件2)。

    四、有关要求

    纳入监测体系的配送企业每月25日前,将本企业短缺药品信息报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具体报送内容见附件2(网络监测体系完善后,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报送)。当月发生的短缺药品次月仍短缺的,继续按月报送。鼓励其他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短缺药品监测工作,如发现药品短缺情况可随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预警监测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调查,会同相关部门会商提出应对措施,有效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附件:1.配送企业监测哨点名单

          2.药品短缺监测预警信息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 3月24日


    (联系人:孙鸿雁,联系电话:0451-8725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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