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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0-02-03

发文字号

黑市监通〔202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0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

正文内容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打击违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等任何场所、单位及个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

二、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三、严禁借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名义,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以及消毒杀菌用品。

四、严禁借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名义,制作、发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以及消毒杀菌用品广告。

对上述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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