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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9
黑医保发【2020】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黑龙江省
现行有效
2020-02-09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各市(地)、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救治的医疗保障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有效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含未参保患者、异地就医患者)医疗费用。对按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含疫情期间确定为确诊、疑似患者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予以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 其中,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省财政负担80%。
二、确保确诊及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各级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异地就医医保支付费用,疫情结束后按国家规定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患者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和转诊手续。
三、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待遇享受。中断参保缴费人员需在2、3月份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延迟至4月份办理,在2020年4月30日前足额缴费后,视同连续缴费并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延长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至2020年5月31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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