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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29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2017]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29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中医药[2017]73号

2017年12月2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委员会第14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开办中医诊所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也先后印发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以及《中医诊所备案证》《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式样。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是依据《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设立中医诊所进行的改革创新。各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创新对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中医药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转变理念,结合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冀中医药[2017]64号)要求,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政策落实
  各县(市、区)要以方便举办中医诊所的备案人申请备案为第一原则,理清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责,明确受理中医诊所备案工作的部门,并于2018年1月5日前报省、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要根据备案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中医诊所备案工作流程,并及时在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县级备案管理部门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应将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情况报省中医药局。

  三、创新方式方法,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积极强化中医药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备案中医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备案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信用管理,确保中医诊所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集中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

  各地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处联系。

  联系人:沈正先
  联系电话:0311-66165531

  附件:(略)

  1、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3、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备案证》和《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样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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