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冀卫发[2018]21号
2018年7月3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编委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物价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卫规[201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儿科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儿科医疗资源配置,强化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儿科资源配置,优化儿科资源布局
(一)进一步加强儿童医院(科室)建设。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投入,重点支持省、市级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以及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各设区市可设置1所市级儿童医院,中央投资支持建设的省市级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项目要加快建设,力争到2018年底完工率达到50%以上,到2019年底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全部完工。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儿科病床数量,按照公立医院改革有关政策,加强儿科基本建设、医疗设备、学科发展等投入。每个县至少1所县级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普通儿科病区和新生儿病室或病房,并配置满足需要的儿科床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儿科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的8-10%。三级综合医院儿科应设置呼吸、神经、血液、心血管、肾脏病等常见普儿亚专业病区和新生儿病房,外科应设置儿外病区,儿科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总床位的10%,儿科医师按照床位数给予标准配置。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设立新生儿床位;儿童专科医院设置隔离病区,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综合医院儿科设立隔离病房。城市综合医院可根据需求开设儿科门诊,必要时设置儿科病房。提供医疗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设儿童保健门诊,新改扩建设置产科的妇幼保健机构设立新生儿床位。
(二)进一步加强中医类别儿童医院(科室)建设。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置中医类别儿童医院。指导和督促河北中西医结合儿童医院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依托省中医院建设省级中医儿科诊疗中心;县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应当开设儿科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中医儿科病房;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开设中医儿科病房;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儿童医院应当设置中医儿科。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能够提供儿科中医药服务。
(三)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医疗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儿童医院。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儿童医院、儿科诊所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资源共享。鼓励儿科人才开办名医工作室、医生集团、护士集团,开展儿科医疗、居家护理等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儿科人员培养,强化儿科队伍素质
(四)进一步加强高校儿科医学生培养。加强河北医科大学五年制儿科学本科专业招生宣传力度,并在师资队伍、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完善招生结构,提高教学质量,每年至少招生30人。2020年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继续申报新增儿科学本科专业。根据教学资源和社会需求扩大儿科本科生和研究生招收规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优先招聘儿科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开展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儿科学方向培养,鼓励和支持相关院校扩大培养规模。
(五)进一步扩大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根据我省临床医学、儿科学毕业生数量和岗位需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向儿科倾斜,全省补录调剂时,优先满足儿科专业,到2020年累计招收培训儿科住院医师500名以上。统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在生活补助等方面适当向儿科倾斜。鼓励和吸引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从事中医儿科诊疗工作。加强培训体系建设及培训过程管理,注重培养临床诊疗能力,使培训合格的医师具备独立从事儿科临床工作的能力。
(六)进一步做好儿科转岗培训。继续依托省儿童医院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重点培训市、县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执业医师,到2020年累计培训480人,使其熟练、系统掌握各类儿科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转岗培训及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在原专科执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儿科执业范围,并纳入相关专业和儿科专业医师定期考核。各级医疗机构要制定儿科专业发展规划,依据本单位儿科专科发展需要,积极鼓励其他专业临床医师转岗到儿科专业执业。对已转岗到其他专业执业的儿科医师,鼓励和引导其返回儿科岗位。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继续做好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儿科加试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儿科岗位培训。发挥各级学会、协会和质控组织作用,建设省级儿科培训基地,加强儿科师资力量和骨干人才培养,持续提升儿科专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多种方式开展基层儿科人员培训和全科医师儿科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增强基层医务人员应对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能力,重点开展全科医师儿童急救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应急救治能力。继续开展县级医院骨干培训项目,名额分配时向儿科专业倾斜,最大限度满足儿科专业需求。
三、进一步提高儿科诊疗能力,提升儿科服务水平
(八)进一步促进儿科学科及专科发展。到2020年,省级层面建设小儿外科、新生儿、儿童重症等3个专业临床重点(培育)专科;建设2-3个中医、中西医结合儿科类临床优势专科;建设新生儿、小儿内科、小儿外科、小儿超声等4个专业重点(发展)学科;培养或引进一批具有国内甚至国际影响力的儿科领军人物,建立新生儿、小儿免疫、小儿先心病3个专业研究团队;对儿科类科研课题予以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儿科类课题及人才培养项目。各级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派儿科医生外出进修培训,增加儿科科研经费,加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等专科建设,提升儿科综合服务能力。
(九)加强儿童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辐射带动作用,加强PICU/NICU标准化建设,提升疑难危重疾病诊治能力。依托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建立省级、市、县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体系。其中,确定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等为省级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每个市确定2-3个市级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每个县确定1-2个县级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各地院前急救机构不断提高反应能力,及时将急危重症儿童转运至救治中心,实现院前急救、院内急诊、重症监护无缝有效衔接。
(十)加强儿童医疗中心建设。依托省儿童医院建设河北省儿科医疗中心,省内中部区域、环京区域、南部区域、东部区域和东北部区域各设置一个儿科医疗中心。鼓励支持省儿童医院争创国家级专科区域中心,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积极开展儿童疑难危重疾病诊治、师资力量培养、骨干人才培育、临床转化研究、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
(十一)进一步加强儿科专科联盟建设。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契机,依托“北京儿童医院集团-省儿童医院-县级儿科协作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四级儿科协作网,吸引更多儿童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加入省内和京津冀儿童专科联盟,建立疑难危重症患儿现场会诊、远程会诊及双向转诊机制。各级医疗机构以专科协作为纽带,落实功能定位,补位发展,建立儿科疾病分级诊疗模式。鼓励儿童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的儿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方便患者就近就诊。
四、进一步健全儿科保障机制,激发儿科发展活力
(十二)进一步提升儿童岗位吸引力。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在人员招聘时,同级别人才要优先招聘儿科人员。将儿科专业人才纳入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开通绿色通道,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要,面向全国公开招聘,简化招聘程序手续。以儿科床位和服务对象为基础要素,配足儿科医护人员。医疗机构改善儿科执业环境,配备医务社工,强化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患和谐。
(十三)进一步提高儿科医务人员待遇。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考虑儿科工作特点,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激发儿科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医疗机构在绩效考核分配时,要向儿科医务人员倾斜,使其收入水平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医务人员的平均水平。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针对儿科岗位特点可设置专门项目;针对开展延时门诊、夜间门诊和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儿科医务人员,可设置延时门诊补贴、夜间门诊补贴等项目,并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十四)进一步优化儿科职称晋升条件。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儿科人员晋升职称,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不作硬性规定。儿科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在规定资历条件下可优先申报,晋升中、初级职称按国家规定资历年限执行,单位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在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儿科人员。
(十五)进一步调整儿科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中医等体现儿科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冀价医[2017]102号)要求,逐步将6周岁以下儿童手术项目价格调整到位,将调整提高的符合规定的相关儿科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