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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度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21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函〔2020〕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中医药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全省中医药科研技术水平,我局定于近期启动2021年度省级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要突出中医药优势与特色,紧密结合我省重大疾病防治的实际,体现我省中医药行业水平,切实解决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生产中的实际问题。重点支持重大疾病防治,以及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等相关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二)申报的项目要注重科技创新,紧密结合我省中医药发展重点领域,以国家和省级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实验室)、重点学科(专科)主要研究方向、主要技术内容为重点,有先进性、创新性、实用价值或临床意义,并具有良好预期推广前景,实验手段、医学伦理、实验动物和试剂等符合国家标准。鼓励京津冀协作,支持鼓励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域的协作攻关。

  (三)重点支持新冠肺炎中医药防控救治项目申报。包括:新冠肺炎病情加重中医预警研究;新冠肺炎的中医发病机制、病因病机、辨证分期论治、康复等诊治路径方面的研究;中医药保护新冠肺炎患者的重要脏器功能,减少危重症的研究等。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在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正高职称一般不超过65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专题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的研究工作;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第一申请人。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有基本科研条件的实体机构,包括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独立核算,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的法人单位;各申报单位要对经费配套情况作出承诺,对列入中医药科研计划项目的课题给予经费支持;鼓励采用联合攻关的形式开展研究,联合申请者须明确牵头单位和牵头人;协作单位须签有协作合同并加盖公章,证明协作关系。

  二、申报程序

  项目申请人要认真填写《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和《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所在市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申报2021年度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3),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附件1(一式1份)、附件2(一式3份)、附件3(一式1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局,附件3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省直单位审核汇总后可直接报送。不接受个人报送。

  三、其他要求

  (一)列入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的项目当年原则上不允许进行项目验收。

  (二)自2019年度我局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起,要求满足发表至少3篇科技核心及以上级别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论文条件后方可验收;申请进行验收时,第一主研人不允许变更,其他研究人员原则上要和申报时人员组成顺序一致,不允许随意增减人员;项目主研人必须至少有1篇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论文。

  (三)各单位要加强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每人限报1项,凡承担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项目5年内有2项以上(含2项)未结题的,不得参与新项目的立项申报。

  (四)本计划仅支持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与中医药领域不紧密相关的项目不予立项。

  联系人:李磊

  联系电话:0311-66165517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省卫生健康委520室

  电子邮箱:keyanjianding@163.com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附件列表:
1: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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