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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0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数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17

发文字号

冀卫医函〔2020〕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报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数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报送范围。应用电子病历系统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妇幼、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

  (二)报送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智慧医院分级评价平台要求填报数据。

  二、数据上报时间

  我省报送时间为7月31日-8月10日。

  三、报送方式

  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智慧医院分级评价平台(网址:http://sjzx.niha.org.cn)注册,并报送信息(已参加过报送工作的医院可使用原账号登录)。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明确专人督促辖区医疗机构积极报送2020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工作;各单位要确  定专班,按照分级评价要求,认真组织相关数据,准确、完整进行填报,确保不漏项、不空项。

  (二)数据质量的考察内容每年将根据质量评价重点进行说明,2020年具体评估项目内容见智慧医院分级评价平台(网址:http://sjzx.niha.org.cn)“资料下载”中的《数据质量评估说明-2020年具体要求》。

  (三)医疗机构要在数据填报期结束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制作自评等级的实证材料,由各市统一收集刻录光盘,于8月15日前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省直医疗机构单独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依据各医院提供的实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确定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等级。对达到5级及以上的,报国家进行复核确定等级,并通报全省。

  五、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医政处联系人:张伟玭、吕建波

  联系电话:0311-66165716

  中医处联系人:吕钊

  联系电话:0311-66165531

  妇幼处联系人:王雁超

  联系电话:0311-66165833

  医院管理研究所联系人:徐帆、李红霞

  业务咨询电话:010-81138607、81138606、81138605

  技术咨询电话:15910229537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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