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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30

发文字号

冀卫发[2018]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30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通知

冀卫发[2018]31号

2018年9月3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理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35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扩规模、上水平,推进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区域注册,促进医师流动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行医师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其他执业机构备案的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区域注册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要充分借助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方便医师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优化注册流程,方便其他省市医师来冀注册执业。医师备案执业的机构数量不受限制。落实《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吸引和鼓励外国医师来冀行医。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在确保本机构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不得以其他理由限制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二、规划统筹考虑,鼓励社会办医
  严格实施“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用足用好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的配置空间。各地在“十三五”规划期内,应按照不低于区域医疗机构总床位数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支持京津冀合作办医、京津等地大型医院在冀举办分院性质医疗机构、全国知名医疗品牌在冀开办连锁医疗机构。要及时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信息,方便医疗机构举办人查询,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严格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到2020年,力争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量占比达到25%左右。

  三、放宽市场准入,促进投资合作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引进国内外优质医疗资源,合作开办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或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等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四、拓展服务范围,深化服务内涵
  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先进医疗技术和优势特色专业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私人定制,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五、发挥中医优势,发展中医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等服务。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做大做强,实现连锁经营、规模发展。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六、优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流程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社会办医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结合各自实际,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审批环节,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符合设置规划,经公示无异议且达到执业登记标准的,直接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

  七、严格质量控制,规范诊疗行为
  各地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能力为核心,探索建立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要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

  八、加强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
  各地要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规范服务的主体责任,加强自律,诚信执业。要严厉打击医疗欺诈、套取(骗取)医保基金、超范围执业、出租承包科室、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公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要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放管服”改革、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双创双服”活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针对社会办医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各负其责、密切沟通、通力合作,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勇于攻坚,着力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真正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为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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