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3]025号
2013年4月3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高等学校、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近期,本市个别高校发生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暴露出当前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为切实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版)》(沪卫疾妇[2010]56号)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沪卫疾妇[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控合作机制
(一)肺结核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近年来一直位居本市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的前列,学生、老年人和流动人口已成为本市结核病发病的重点人群。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等协作平台作用,建立健全与教育、民政、街道(镇)政府等部门的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结核病防控工作措施,尤其是针对学校(含辖区内高校)、养老机构、大型用工企业等人口集聚场所的各项防控措施。
(二)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确定的职责,主动跨前,密切配合,完善部门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学校之间的协作、沟通与衔接,以“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为目标共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学校结核病防控“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确保完成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转诊、实验室检测、临床诊断治疗、病例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疫情处置和健康教育等各项任务。
(四)各级各类学校应不断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人、财、物的建设与投入。要建立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结核病防控工作责任制;确保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足额配备;按照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要求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室内空气流通。
二、切实提高监测质量,科学研判疫情趋势
早期发现和治疗肺结核患者是结核病防控的关键。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肺结核病患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一)各区县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关于加强本市“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学校疫情报告人”制度,规范信息报送程序,切实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每年常规体检中的结核病筛查工作;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切实加强晨检、全日健康巡查和因病缺勤缺课登记、追踪工作。各高校应充分发挥学生骨干和辅导员作用,建立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可疑症状者报告制度。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切实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惕性,按照《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年版)》和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及时进行检查并作出明确诊断。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和结核病专报,及时将其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院实施规范化抗结核诊治。涉及学生和教职员工疑似或确诊结核病患者的,应仔细记录其所在学校的名称、班级及详细地址等信息,并进行填报,同时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单。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安排专人每日监测本市传染病疫情网和结核病专报系统,一旦发现学校结核病患者,应在第一时间组织落实追踪、核实、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通报。各级疾控机构应定期分析和研判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措施建议。
三、规范有序处置疫情,切实降低疫情危害
(一)各级各类学校对在校园内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负责督促其前往本市结核病定点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并及时向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落实专人追踪掌握后续诊疗情况。
(二)医疗机构对发现的学校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和结核病专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发现后,应第一时间组织追踪核实,并及时通报学校。对于疑似病例的,学校应督促其前往定点医院复诊检查,明确诊断,落实住院治疗或居家观察。对于确诊病例的,应落实休学管理。
(三)在同一学期内同一教室或同一宿舍楼发现2例确诊肺结核患者或5例疑似肺结核患者,或经新生入学体检筛查发现并确诊5例肺结核患者或发现10例疑似肺结核患者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开展疫情处置工作。如发生在高校,高校应予以高度重视,全力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疫情处置过程中,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予以指导,学校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应相互配合,严格按照《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确定的职责,规范有序地落实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规范治疗、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各项措施。为控制疫情在学校内传播,对于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疑似病例应坚决落实离校医学观察措施,并进一步检查予以明确诊断,排除肺结核的患者应凭定点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方可返校上课。
(四)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学校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学校落实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风险评估等措施,并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进一步强化各项举措,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四、加强健康教育与人员培训,提升防病意识和能力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学生等易患结核病的重点人群以及学校等重点场所的针对性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辖区定期开展对居民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应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形式、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在全市层面广泛宣传国家和本市的结核病防治政策,提高市民防病意识。
(二)各级各类学校应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利用健康教育必修课或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地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防治的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积极倡导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作息习惯,提高个人自身防治结核病的主体责任意识。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传染病临床质量控制中心应不断加强对全市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监测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临床诊断治疗、病例管理、密切接触者追踪等方面的培训,提升防治水平。
(四)各级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定期对学校校医、保健教师等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与教育,使其熟悉结核病的症状,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并报告。
五、全面加强督导与监管,确保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指导、检查、考核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定期通报落实情况。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学校建立结核病防控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疫情报告情况和发生结核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在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三)各级各类学校应定期加强对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与自纠,尤其是新学期开学,应对全体师生开展个人是否发生过传染病的情况进行调查,所有返校学生应填写《学生发生或疑似传染病个人报告单》,由学校汇总分析后及时处置,切实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权益。
特此通知。
师生发生或疑似传染病个人报告单
学校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和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