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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28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食品[201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食品[2014]7号

2014年11月28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防范学校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流行、饮用水污染事件,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887 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食源性疾病和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师生身体健康,社会影响面大、舆论关注度高,各单位务必要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通知》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特别是当前已进入初冬季节,学校食源性疾病处于高发时段,各级各类学校作为责任主体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工作预案,切实做好校内防控工作。

  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各区县卫生计生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各卫生专业机构与学校之间要建立和完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推进力度。一旦发生食源性疾病或饮用水污染事件,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相互通报信息,通力合作,不折不扣做好各项处置工作。

  三、抓紧排查,及时整改防范
  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落实。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好各项整改举措,切实防范食源性疾病或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四、严格实施,确保工作到位
  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医教结合”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依法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通报,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切实将《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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