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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新学期本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2

发文字号

沪卫计疾控[2017]0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2

颁发部门

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新学期本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疾控[2017]019号

2017年8月22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健康促进中心,其他有关单位:

  9月,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托幼机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等)将陆续迎来秋季新学期开学。为切实做好开学后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降低校园传染病疫情发生风险,维护师生健康,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就做好今年本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确保校园一方平安
  各区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规范》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13]44号)、《关于加强本市“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5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学校“医教结合”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4]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7]6号)等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作,进一步健全目标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各部门在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要求(见附件),共同确保校园“一方平安”。

  二、跨前一步,落实各项防控准备
  各区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不断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跨前一步做好工作衔接,共同全面落实开学前学校传染病防控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开学后各项防控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各区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开学前全面部署辖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在开学前全面梳理和完善学校传染病防控相关规章、制度和预案,配备足够的学校卫生老师和相关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洗手设备、消毒药品和个人防控用品等。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开学前学校传染病防控准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三、预防为主,及时规范处置疫情
  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开学后全面、规范地落实传染病报告、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健康体检、健康教育、晨间健康检查、全日健康巡查、缺勤缺课登记、预防性消毒等传染病预防措施,加强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病媒生物控制等。各高等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暑假期间健康状况申报等。
  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学校传染病聚集性疫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一旦发现疑似学校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各区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分类处置”原则,组织有关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学校及时、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积极、有效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如发现疫情可能与食品及相关环节有关,应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等。

  四、加强管理,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针对学校卫生老师以及相关教职员工定期组织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专项培训,并结合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网络教育等加大日常培训力度,增强学校卫生老师等人员的学校传染病防控能力和水平;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培训提供师资和指导。
  各区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在今年10月底前开展一次学校传染病防控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学校卫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通报。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对校内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与自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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