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疾控[2017]021号
2017年10月11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经委(商务委、科经委)、教育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巩固本市碘缺乏病防治成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和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重要指示和建设“健康中国”、“健康上海”要求,充分认识继续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对巩固本市碘缺乏病防治成果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和本市《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明确职责与分工,落实必要的人、财、物和技术能力保障,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地方病防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卫生联席会议平台作用,确保各部门和各单位各司其职、紧密合作,共同推进本市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各区和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确保符合本市标准加碘食盐的主渠道供应,加强对加碘食盐的监管,确保本市合格碘盐覆盖率。要不断强化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学补碘意识。要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与营养指导,稳定合格碘盐食用率。要进一步完善碘缺乏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落实科学监测、准确评估、及时反馈,强化监测与防治措施落实、政策完善的有效结合。
三、强化督导,巩固综合防控成果
各区和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全过程管理,切实落实本市碘缺乏病防治任务,不断巩固防治成果。要全面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策略的宣传,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可度和参与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氛围,巩固和提升碘缺乏病综合防控效果。
上海市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本市碘缺乏病防治成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和“健康上海”建设,依据《“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防治现状
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采取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以预防碘缺乏病。本市虽不属于地方病的流行地区,但1995年监测结果显示本市居民碘营养水平偏低。因此,本市自1996年4月起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政策,在全市范围内供应加碘食盐。监测显示,全面供应加碘食盐后,本市人群碘营养状况改善,居民碘营养状况总体水平适宜。
2016年,本市组织针对居民碘营养状况和普遍食盐加碘策略的适宜性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本市成年普通人群、儿童及乳母的碘营养状况总体处于适宜和安全水平,孕妇碘营养状况不足。碘盐是上海市膳食碘的主要来源。食用碘盐总体上可以满足日常需要。碘缺乏和碘过量均会对健康造成危害,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碘与甲状腺癌发生有关。上海地区继续实施食盐加碘的策略对控制居民的碘缺乏风险仍有必要。
自2017年起,全国盐业体制实施改革,食盐流通和销售方式发生改变,本市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存在下滑风险,居民碘营养水平可能受到影响。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本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原则,全面组织实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切实保障各项必要的投入。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要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优势,共同组织落实防治措施。要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不断增强公众防病意识和参与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防治措施与成效的督导与评估。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依法落实碘缺乏病防治措施,稳步推进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切实巩固防治成果。
继续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策略。通过持续科学补碘,到2020年,本市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符合国家标准,所有区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目标,8-10岁儿童甲状腺肿率低于5%。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巩固强化部门协作
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强化多部门协作,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卫生计生部门应组织开展人群碘营养水平和碘缺乏病监测、盐碘监测、饮用水含碘量调查,掌握全人群碘营养水平和碘缺乏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时预警人群碘缺乏风险;根据监测结果适时修订符合本市实际需求的盐碘含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临床医师和预防保健人员的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科学补碘知识宣传。经济信息化部门应组织供应碘含量符合本市标准的加碘食盐;有效拓宽加碘食盐主渠道供应,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指导食盐供应企业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学生碘营养状况监测和碘盐监测,组织卫生保健人员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及科学补碘相关知识的学习;将碘缺乏病防治及科学补碘等内容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课程。各区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加碘食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强化未加碘食盐定点销售的监督和管理。
(二)强化完善监测评估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健全完善碘缺乏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人群监测力度,每年组织开展人群尿碘、盐碘监测,周期性开展8-10岁儿童甲状腺B超监测;组织开展饮用水含碘量调查、重点碘缺乏病流行状况调查,准确反映和预测碘缺乏病病情和流行趋势。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网络平台,加强碘缺乏病信息管理,逐步实现监测评估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防治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结合,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促进部门间及时沟通和反馈监测信息,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要组织开展人群碘营养状况和食盐加碘浓度适宜性评估。
(三)广泛开展健康宣教
各级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应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碘缺乏病防治特点,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碘缺乏危害,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和技能。要深入中小学校、社区、医院等重点场所,加强对孕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卫生计生部门应做好全市碘缺乏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加强组织管理
要充分发挥市和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切实落实经费保障
各区应根据防治工作需要,结合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切实落实防治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经费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有效提升机构和人员能力
要加强碘缺乏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碘缺乏病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要组织开展专业人员素质教育与技术培训,提高基层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按规定保障专业防治人员的工资待遇,为其开展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监督考核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开展方案实施情况中期和终期评估,加强实施全过程管理,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中期考评情况对策略措施进行必要调整。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对中期评估及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解决,保证各项有效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