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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共上海市委

正文内容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重中之重,全力以赴、有力有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合理应对、依靠科学、有序有效、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总体要求,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根据我市已启动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要求,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坚决遏制疫情蔓延。

  二、切实落实好联防联控措施,科学高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强化地区属地防控

  各区要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科学决策的领导指挥体系,以最快的速度、最严的措施,落实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对疫情重点地区来沪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加强对在疫情重点地区有居住史和旅行史来沪人员流感样症状进行筛查,把传染源掐断,把危险因素控制住。尽量减少人群集聚活动,取消各类大型公共活动,加大对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工作力度。督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突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市、区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动基层社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组织指导村委会、居委会做好辖区内外来人员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同时做好接受医学观察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各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认真做好社区防病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防控

  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法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做好疫情监测、研判、报告和防控救治工作。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医疗救治、样本采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加强发热门诊医疗力量配备,配置隔离留置空间,做好筛查和救治工作;切实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防护,做好防护消毒用品保障,避免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情况;加强实验室检测力量配备、检测耗材保障和质量控制,确保及时诊断、及时处置。认真做好医疗救治后备工作。做好防控物资采购储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需求。组织技术力量支持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

  按照分工负责,加强在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道口以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设置体温检测设备,加强预防性消毒。航空、铁路、长途客运、公路进沪检查站要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

  公安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追踪信息、隔离措施,依法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一律暂缓开展。做好学校和幼托机构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特别是做好我市在疫情重点地区求学学生返沪情况以及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学生情况的排摸和信息报告,做好应对预案。

  商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季节性关闭活禽市场,取缔非法活禽销售,加强对肉类商品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查肉类经营者主体资质与交易凭证,严格落实对病、死动物处理的消毒措施,严禁野生动物交易。

  文化旅游部门要做好旅行卫生提示,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和观察工作,保护游客健康安全。根据防控形势的变化,做好集中医学观察宾馆协调和指导工作。取消以疫情重点地区为旅游目的地的旅行团。

  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技术方案,做好动物养殖检疫监管和相关动物疫情监测的信息管理。

  绿化市容部门要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依法对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督办。

  商务、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负责协调相关防护防疫用品、药品和临床救治设备等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调拨、运输、储备等。

  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全力做好病例救治费用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三)强化社会积极防控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做好单位员工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沪人员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人员进行健康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要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旅客进行排摸,并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旅客应积极主动配合。

  (四)强化个人自主防控

  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服从政府部门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沪、来沪的人员,要主动报告并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配合医务人员对其健康状况的随访或电话询问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市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完善防控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压实责任、细化预案,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守土尽责,以坚决、科学、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市公共安全。切实做好应急值守,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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