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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16

发文字号

沪卫计疾控[2018]0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16

颁发部门

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沪卫计疾控[2018]020号

2018年6月16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等要求,我们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8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工作原则,在区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高校、区属学校、委办局所属学校等)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健全“医教结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疫情通报和协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规范处置学校结核病疫情,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工作。

  二、建章健制,落实防控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掌握为学校提供健康体检的体检机构的信息。学校要切实落实结核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建全组织架构,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指定疫情报告人,明确结核病防控工作职责和任务,层层落实到部门和人;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落实预防性消毒措施,优化教学和生活环境;要加强晨间健康检查和日常巡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师生传染病疫情申报等措施;要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对结核病高流行地区集体来沪学生每年一次进行结核病相关健康体检,及时追踪掌握体检结果,及时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并督促其到所在区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疫情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发现有结核病可疑症状的学生或教职员工,应详细询问学校、班级等信息,及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主动监测学校结核病报告发病情况,做到“发现一个,及时报告一个,规范处理一个”;要规范开展结核病疫情处置,在学校的配合下做好病例追踪、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指导学校做好隔离和消毒工作,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学校落实结核病患者全程督导服药等治疗和管理措施,做好预防性服药、医学观察等对象的随访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管,开展督导检查
  市、区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市、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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