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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远郊地区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7-06

发文字号

沪卫计科教[2016]0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6

颁发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远郊地区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卫计科教[2016]028号

2016年7月6日

有关区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远郊区县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真正立足于远郊、服务于远郊的医学人才,根据有关区县提出的需求,决定开展远郊地区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6年至2020年,连续五年在上海健康医学院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为远郊区县培养全科医师。

  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远郊地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定向单位和岗位数,提出远郊地区定向免费医学生需求数量计划。由市教委明确招生名额,在不影响培养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区县用人需求。

  三、免费医学生为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面向远郊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医学生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考核合格,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费用。

  四、定向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上海健康医学院年度招生规模。免费医学生招收远郊生源。培养对象参加高校统一入学考试,提前批次志愿,本市统一本科分数线。

  五、免费医学生在获取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所属区县卫生计生委签署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承诺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到所属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次服务10年。免费医学生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六、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设立专项教学奖励,专项教学奖励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与学校协商确定。培养所需经费由相关区县财政在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中统筹安排落实。

  七、免费医学生按全科医学发展方向培养,学校要根据国家临床医学专业教学标准,结合全科医师的执业要求和远郊地区卫生工作需要,制订教学计划,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临床能力培养,适当增加预防医学、中医学教学时数和计划生育技术相关内容。

  八、免费医学生毕业后,由市卫生计生委协调,进入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基地接受为期三年的规范化培训,由培训医院和个人签署培训暨劳动合同,纳入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统一管理。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培训对象因培训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免费医学生完成规范化培训并到岗工作后,考核合格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应按照入学前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到生源所在区县卫生计生委报到,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录用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免费医学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可由所在区县卫生计生委在本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统筹配置。
  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进入规范化培训或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十、有需求和条件的郊区县,经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十一、各有关区县和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相关部门和专兼职人员,扎实开展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区县卫生计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对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免费医学教育毕业生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为免费医学教育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把免费医学教育各环节、各方面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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