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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疫情防控和日常医疗保障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

2020-02-24

发文字号

沪医保医管〔2020〕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支持医疗机构有序开展日常诊疗,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特制定本措施。

一、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支持政策

1.落实“两个确保”做好救治保障。对确诊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等按规定分别承担,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将确诊及疑似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已纳入医保支付的取消支付范围限制,新增纳入的不设分类支付。对确诊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予以单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按实际情况结算,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2.做好疫情防控药品耗材的采购供应保障。通过本市医药采购“阳光平台”,持续监测疫情防控相关药品耗材采购供应情况,建立优先挂网机制,实行应急采购绿色通道,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药品耗材的采购供应。

3.全力支持企业抗疫情、稳发展。进一步推动落实《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阶段性地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积极落实国务院部署的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4.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大病登记由医保经办机构柜面操作,调整为医疗机构直接上传信息;放宽办理时限,延长大病登记和医保零星报销票据的受理有效期;推动医保卡、就医记录册申领“掌上办”,实现不见面服务;多措并举,尽量减少群众跑动。

二、切实做好日常医疗保障措施

5.将“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纳入医保支付。具备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患者复诊所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规定实现网上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药品配送服务。

6.合理增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指标。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充分考虑疫情有效控制后参保人员医疗需求释放等因素,合理调增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平稳有序运转。

7.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适应医疗机构应用新技术的需求,进一步加快新技术、新项目的价格审核,以及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的审核流程;支持本市医疗机构临床研究中心的转化项目优先纳入医保,促进新技术和新项目尽快投入临床应用,造福广大参保患者,减轻患者负担。

8.稳妥实施本市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及时将新纳入目录的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在医药采购“阳光平台”挂网,保证新版目录及时落地。提升医保药品目录的保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有效提升广大参保人的获得感。

9.加快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做好本市“4+7”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试点到期品种续签,推进第二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在本市落地实施。发挥医药采购“阳光平台”作用,完善药品和耗材挂网议价采购规则,确保本市价格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10.激励家庭医生做好居民签约服务。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及时拨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奖励经费,激励引导家庭医生发挥健康“守门人”作用,做实分级诊疗。

11.完善“长处方”、“延伸处方”政策。支持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社区“长处方”、“延伸处方”政策,鼓励慢性病患者尽量就近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既方便患者配到长期服用的治疗用药,也降低患者的个人负担。

12.做好医疗费用报销“一件事”。推进信息系统数据互通共享,上半年完成零星报销、医疗救助等经办环节的优化整合,实现医疗费用报销“一口受理”,为群众提供更多便利。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4日


抄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保事业管理中心,市医保监督 检查所,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医保)咨询服务中心,各区医保事务中心。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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