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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2-12

发文字号

冀卫办职健[201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2-12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卫办职健[2019]2号

2019年2月12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我省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已划转到省卫生健康委。为平稳有序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第16号公告和《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8]55号)精神,现将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证书和原市级安全监管局核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在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之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变更)管理,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以下简称50号令)、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含实验室地址)等事项的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查,并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项目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精神对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进行管理。

  四、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8年、2019年到期的,统一延续到2019年12月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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