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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沧州市人民医院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技术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9-01-31

发文字号

冀卫办妇幼[201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1-3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沧州市人民医院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技术的批复

冀卫办妇幼[2019]3号

2019年1月31日

沧州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你委《关于沧州市人民医院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的申请》,省卫生健康委依据《母婴保健法》《河北省产前诊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和《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该院(新华区清池大道7号)进行了现场评审验收。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以及该院整改情况,经研究,确定该院为河北省产前诊断机构,承担产前诊断及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工作,许可项目为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

  望你委按照我省产前诊断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辖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同时督促沧州市人民医院认真履行产前诊断机构职责,服从分中心统一管理,按时上报数据。要进一步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和管理,严格技术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产前诊断技术水平,为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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