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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卫生健康服务质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2-22

发文字号

冀卫办法规[2019]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2-22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卫生健康服务质量的通知

冀卫办法规[2019]1号

2019年2月22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96号)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能,努力打造良好卫生健康发展环境,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现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卫生健康服务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消除壁垒束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引进国内外优质医疗资源合作开办医疗机构;大力支持社会力量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严格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符合条件、规划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等方面,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其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激发医疗卫生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推动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清理行业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严格清理、废除妨碍卫生健康领域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审查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在公文拟制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对拟制的公文进行审查。开展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回头看”,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社会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政策制定前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三)深化中介服务改革。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卫生健康领域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切断利益关联,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二、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一)推行“一网通办”。加大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力度,打造无纸化、智能化、一站式的网上服务环境,2019年底前“一网通办”率不低于90%。推动卫生健康政务信息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共享共用,2019年底前实现一批政务服务事项“材料零提交、表单零填写、证明零提供、部门零跑动”的“一键通办”。推进网上办事流程重组再造,以群众受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变“我能办”为“我要办”,真正实现政务服务由“政府端菜”向“群众点菜”的转变,实现惠民便民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二)推行“最多跑一次”。编制公开全省统一的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服务指南,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并指导市县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根据国家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公布省本级卫生健康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达到取消条件的及时取消,能通过网上核查比对的,一律不再要求开具纸质证明,切实解决“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的问题。
  (三)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加快推进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通过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息归集公示等工作优化准入服务。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卫生健康领域对市场主体检查事项全覆盖。动态管理“一单、两库”,及时梳理调整全省卫生健康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二)创新监管方式。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和档案,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积极探索信用监管,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和退出程序,完善联合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落实《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合法、合理行使。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等途径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对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

  四、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对优化营商环境重大意义的深刻认识,将此项工作确定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管,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地生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多渠道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诉求,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提高政策可及性。对重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合理引导预期。要对标先进理念、领先标准和最佳实践,总结推广创新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卫生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抓好督促落实。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卫生健康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常态化督促落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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