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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8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函[2018]1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28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8]149号

2018年12月28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计生)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

  现转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要求,不断加强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积极组织参与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确保我省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的目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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