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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增医疗服务定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17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2015]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17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增医疗服务定价工作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5]46号

2015年4月17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局:

  为推进医药价格改革,促进医疗新技术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共369项)
  (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中属于新增加的363个项目,其中,省管项目14项(详见附件1),市管项目349项(详见附件2)。
  (二)2009年~2012年我省已试行并报请国家审核,国家同意我省保留的6个项目(详见附件3)。其中,省管项目1项,市管项目5项。

  二、基本定价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定权限开展定价工作。新版项目规范中363个新增项目,属省管理权限的,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制定试行价格;属市州管理权限的,由各地物价、卫生计生委、人社局拟定试行价格,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同意我省保留的6项新增项目,由省、市州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正式价格。
  (二)把握好新版项目规范要求,严格项目管理。新版项目规范中363个新增项目,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严格按照新版项目规范相关要求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修改、调整和分解。

  三、工作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对15项省管新增项目,5月15日前完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6月15日前完成专家评审会和相关定价程序,制定出台项目价格。
  (二)对354项市管新增项目,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拨款水平、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成本等情况,在充分调查、论证及衔接比邻地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7月31前制定出台本地新增项目价格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工作,是深入推进我省医药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涉及范围广,敏感程度高,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本级管理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方案。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组建由物价、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明确专人具体抓落实,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
  (二)科学合理定价。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工作涉及国家项目价格规范新、旧两种版本,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核定项目价格。要依法按规定程序对新增项目开展成本监审和专家评审,严格控制项目价格标准,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和实验室检查检验类项目定价要从严从低定价。同时加强与比邻地区价格水平衔接,确保定价科学、合理。省局拟于7月上旬召开协调会,对各地定价格方案进行平衡衔接。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地物价、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组织专家评审时,应按合理比例邀请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及医疗机构专家共同参与,原则上医保(新农合)专家占评审专家的总数不少于25%,以确保新增项目定价合理。
  (四)强化督办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要求,把握好工作进度,认真督促工作落实。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将适时开展落实情况检查,对进度迟缓、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

  文件电子表格请在省局门户网站下载。各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工作落实方案及责任分工情况(详见附件4),请于4月30前报省物价局(农医处)。

  联系人: 张 军
  联系电话:87238979
  电子邮箱:5047786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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