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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0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2018]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20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扩大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8]68号

2018年6月20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按病种收付费改革要求,在辖区内三级和部分二级公立医院实施了100个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深化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规范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
  各地要在以往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到辖区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已经确定二级医院按病种收付费标准的,要做好新纳入医院实施前统一疾病和手术操作分类及代码等配套准备工作;没有确定二级医院按病种收付费标准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计、人社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扩大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地可根据实际选取更多数量的病种纳入按病种收付费管理,逐步减少按项目收付费。

  二、进一步规范按病种收付费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按病种收付费的政策宣传,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正确引导舆论,为大力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卫计部门要规范各医院按病种收治的工作流程,统一按病种收付费知情同意书内容,加大对医院按病种临床路径管理的监督检查,密切监控各病种医疗服务质量。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按病种付费结算机制,明确除外内容中可另行收费耗材的医保支付办法,加强按病种付费医疗费用的审核,将审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建立奖惩机制,强化激励约束,调动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定期开展按病种收付费联合督导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组织领导,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狠抓政策落实。定期开展部门联合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按病种收付费发文后各医院落实情况,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对按病种收付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

  四、建立健全按病种收付费政策跟踪评估和评价机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按病种收付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查、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估,并完善相关政策。卫计部门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年度目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按病种收治监督评价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人社部门要将按病种付费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内容,实现医保与医院信息系统之间联网对接,实现病历首页数据共享,加强医保智能监控事前提醒和事中监督,按时结算按病种付费费用。

  各地价格、卫计、人社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形成工作合力,细化考核规则,协同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改革。适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病种临床路径、医药价格变动,适宜技术利用等因素,综合评判按病种收付费病种和费用标准,必要时对按病种收付费标准予以调整,确保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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