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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8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2015]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8

颁发部门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5]75号

2015年5月28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经信委(局)、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与国家同步取消我省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取消我省药品价格申报核定制度和市场调节价药品网上公示制度。各级物价部门不得对药品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不当干预,不得出具任何形式药品价格证明材料,不得为药品招标采购出具药品成本监审结论或报告。

  三、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严格执行省级药品采购的相关政策,物价部门不再公布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再认定与价格水平挂钩的质量层次。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精神,各司其职,认真抓好药品价格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搞好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重宣传引导,确保我省药品价格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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