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价农医规[2014]74号
2014年9月29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0号)精神,现就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范围
(一)纳入全省第二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15个试点县(市)的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包括房县、郧西县、松滋市、石首市、宜都市、远安县、枣阳市、老河口市、沙洋县、蕲春县、汉川市、云梦县、崇阳县、来凤县、鹤峰县。
(二)全省第一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20个试点县(市)已开展试点的县级医院及未开展试点的县中医院。
(三)鄂州市已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试点医院。
除上述试点医院外,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市)扩大试点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0号)规定,经批准,其他县(市)选择开展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按照本指导意见,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前提下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通过取消试点医院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即以试点医院2011~2013年药品加成收入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数总量,并按省政府确定的补偿比例,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合理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和实验室检查检验费。
2、科学测算,合理定价。即以试点医院2011~2013年药品平均加成收入为基数,综合考虑医院收入状况和医疗服务补偿能力,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
3、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即医药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财政、卫生、医院管理等综合改革配套措施同步实施。本轮因实行药品零差率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增减持平,确保稳定。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患者门诊和出院均次费用,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
三、价格调整内容
合理提高试点医院诊疗、护理、手术、中医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价格和部分实验室检查检验费,使医疗机构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一)调高价格的项目。共4类,涉及项目2809个。
1、诊查费(包括门诊诊查费和住院诊查费)6项,上调幅度50%;
2、护理费14项,上调幅度80%;
3、手术费177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33类),上调幅度不高于25%。
4、诊断及治疗类1019项,上调幅度不高于15%。其中,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31类925项、项目编码针刺43类28项、灸法编码44类8项、推拿疗法编码45类14项、中医肛肠编码46类22项、中医特殊疗法编码47类16项、中医综合编码 48类6项。
(二)调低价格的项目。共2类,涉及项目769个。
1、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19项,下调幅度20%。其中,磁共振扫描(MRI)检查9项(项目编码2102类)、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10项(项目编码2103类)。均不区分设备产地和型号,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定价格。
2、部分检验类项目750项(编码25类),下调幅度不低于20%。
四、价格调整方法
(一)确定价格调整的总量。按照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持平的原则,以取消药品加成收入的80%、调低价格项目减少收入部分两项之和作为价格调增总量。即调价增加的总额(包括诊查费提价额、治疗费提价额、护理费和手术费提价额)=调价减少的总额(包括检验费降价额、CT和MRI检查费降价额)+药品加成平均收入的80%。
(二)价格调整形式和幅度。为促进合理的分级诊疗,价格调整方案采取政府指导价形式。其中诊查费、护理费、大型医用设备CT、MRI检查项目价格由省制定最高限价;治疗费、手术费、检验费由省确定调整幅度(详见附件)。各地在省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和调整幅度内,按当地公立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经常性手术类项目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价格标准。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其它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政府指导价格执行。
五、分级负责,合理制定价格方案
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做好测算工作。各试点县(市)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投入情况、群众承受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担能力等因素,结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收入总量、诊疗项目收入结构等实际,按照本轮价格调整原则方法,做好基础数据测算工作,向市、州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市、州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做好平衡审定、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州要在省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和调整幅度内,综合平衡辖区各县(市)测算的价格调整水平,制定具体的价格调整方案,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报经市州政府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实施,同时报省物价局和省医改办备案。
六、工作措施
(一)落实改革配套措施。试点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现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对县级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以及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等综合途径和联动政策同步推进的方式予以解决。在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时,同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补偿经费,确保群众实际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各试点县(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
(二)保持各地价格改革方案基本平衡。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统筹试点县(市)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做好各项预案,平衡辖区内试点县(市)的价格方案,以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保持医院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三)加强分类指导。省物价局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全省统一价格调整原则和相关配套政策要求指导试点地区科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各试点县(市)物价要严格监督试点医院执行取消药品加成的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对违法医药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二)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行为,强化医药费用控制。严禁通过不合理调整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方式加重患者实际费用负担。各地要将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患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总费用增长率等纳入试点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
(三)加强跟踪监测。实施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后,各地要密切跟踪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开展政策评估,不断完善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按本指导意见制定的价格调整方案从2014年10月30日起实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2]137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鄂州市公立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收费试点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2]8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湖北省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