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计委、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鄂价农医[2015]149号
2015年10月27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精神,破除“以药补医”机制,2015年全面取消全省参与综合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部分收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增减持平。价格调整补偿额实行总量控制。调价补偿总量根据医院2012-2014年年平均药品加成收入和省政府确定的调价补偿比例(不超过80%)计算确定。省、市调价后医疗服务净增加收入原则上应当与调价补偿总量相持平。
(二)结构调整,有升有降。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文件精神,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合理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医疗服务价格。
(三)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卫生、医院管理等综合改革配套措施相互衔接,同步实施。价格调增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保证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
三、实施范围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1号)要求,实施范围为第一、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其余县(市)政府确定的1所县级公立医院。
四、价格调整内容
(一)省管价格项目(共106项)。
1.诊查费:5项,调整后价格见附件1。
2.护理费:15项,调整后价格见附件2。
3.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86项,调整后价格见附件3。
(二)市(州)管价格项目(共4063项)。
1.调价项目范围。
(1)手术治疗类:1807项,价格项目编码33类。
(2)临床诊疗(除手术治疗外)类:1052项,价格项目编码31类、32类、34类。
(3)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124项,价格项目编码41-48类。
(4)检验类:751项,价格项目编码25类。
(5)其他综合医疗服务和医技诊疗类:329项,价格项目编码1103-1110类、1202-1217类、13类、14类、2101、2201、2202、2208、2302、2305、2306、2401、2402、2404、2405、2406类、26类、27类。
2.调价原则。
市(州)管价格项目由各市(州)根据各地医院实际开展的项目情况确定具体调价范围。市(州)调价补偿额为调价补偿总量与省调价后医院净增加收入的差额。省调价后医院净增加收入未达到调价补偿总量的,市(州)管价格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调价原则进行价格调整。第一批、第二批综合改革医院已调价相关项目的调价幅度可以重新确定。
3.调价程序。
由市(州)负责统筹各县(市)相关部门对本地综合改革医院进行价格测算,提出初步调价意见,经县(市)政府批准后报市(州)物价、卫生、人社部门复核,最终报市(州)政府审定后执行。审定后方案同时报省物价、卫生、人社部门备案。
(三)有关事项。
1.按照省政府要求,2015年10月30日起各县(市)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
2.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价格调整实施后,各医院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价格。
3.对适用于慢性病患者或部分特殊疾病患者长期性、经常性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应保持基本稳定,控制调价幅度;对近年成本变化快、结构失衡、价格矛盾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应有所侧重。
4.医疗服务项目计价说明中有按固定金额或比例加收内容的,项目调价后仍按原规定固定金额或比例加收不变。
5.按照调价比例计算价格出现“分”的,其政府指导价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进位到“角”。
五、相关要求
(一)分级负责,合理分工。市(州)物价、卫生、人社部门要严格把握基本原则方法,认真及时做好定价权限内价格测算工作;要重点做好辖区内县(市)的调价方案平衡工作,综合考虑各县(市)医院服务能力及发展状况、基本医疗保障承担能力和群众承受力等因素,科学制定调价政策,并组织按时实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要加强监督指导。
(二)强化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监管。各地物价部门要严格监督综合改革医院执行取消药品加成相关政策情况,认真开展医疗价格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综合改革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三)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跟踪监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地要密切跟踪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开展政策评估,不断完善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