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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3部门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19

发文字号

浙人社函[2018]1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19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3部门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

浙人社函[2018]125号

2018年9月19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对抗癌药专项降价的决策部署,做好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及2017年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中的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的调整工作,保障癌症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实现抗癌药终端销售价格明显下降,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3部门《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国保办发[2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医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抗癌药调税降价工作,按照规定时间节点,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此次调整的14个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调税降价药品中,阿比特龙、埃克替尼、阿帕替尼、依维莫司、来那度胺、曲妥珠单抗、厄洛替尼、拉帕替尼等8个药品于9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支付标准,硼替佐米、索拉非尼、吉非替尼、氟维司群、利妥昔单抗、贝伐珠单抗等6个药品于9月30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支付标准。

  二、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属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执行,支付标准不得超过同通用名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

  三、各地医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更新医保和采购信息系统,督促相应企业和定点医药机构落实政策,确保药品有效供应,保障群众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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