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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2017年度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05

发文字号

浙人社函[201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05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2017年度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函[2018]7号

2018年1月5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9号),我省达到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已公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确定2017年度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省定合格标准均为55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现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单位(不在县、市、区的城区内)工作的本年度应试人员,相关科目考试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且不满60分。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自愿申请,填报《符合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人员审批表》,并附考试成绩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二)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县(市、区)、市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复审,由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后发文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符合条件并达到省定合格标准的应试人员,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www.zjzwfw.gov.cn)“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自主下载打印电子证书,该证书在省内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

  确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推进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有关审批工作,在2018年2月9日前将《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联系人:云淑林,联系电话:0571-87567831,电子邮箱:28946449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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