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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2016年度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13

发文字号

浙人社函[201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13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2016年度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函[2017]5号

2017年1月13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26号),我省达到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已公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确定2016年度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省定合格标准均为55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现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单位(不在县、市、区的城区内)工作的本年度应试人员,相关科目考试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且不满60分。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自愿申请,填报《符合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人员审批表》,并附考试成绩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二)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县(市、区)、市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复审,由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后发文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符合条件并达到省定合格标准的应试人员,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省人力社保厅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在省内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

  确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定合格标准,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推进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有关审批工作,在2017年2月17日前将《备案表》报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联系电话:0571-8770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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