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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14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8]1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1-0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104号

2018年9月14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支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经研究,制定《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省人力社保厅医保处 胡振产,0571-87050376,
  省财政厅社保处      朱家立,0571-87056582,
  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李旭日,0571-87709374。

  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49号)要求,为支持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各统筹区成立由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工作评定小组,负责评定本统筹区周转金拨付标准,确定周转金拨付额度。

  二、评定办法
  (一)准入标准。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点公立医院,按规定预付一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
  1.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情况的年度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
  2.定点医疗机构可用资金余额对药品费用的支付倍数≤1.5倍。具体计算公式为:[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货币资金余额-上年营运资金(月)-历史欠款-本年基本建设支出]/上年药品支出(月)。(注:上年度货币资金余额取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如年末数据异常,将采用上年度月均货币资金余额予以修正;上年营运资金(月)取自上年度现金流量表中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历史欠款是指上年度应付药品款扣除本月应付药品款、挂账计提养老保险缴费等;本年基本建设支出是指经发改委立项批准,计划本年需支付的基本建设支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所在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分别在6个月以上。
  4.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均按规定及时将药品费用足额支付给医药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的不予预付周转金。
  (二)预付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定点公立医院,分别计算每家医院上年度所在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比上上年度的增长比例。对增长比例≤5%的,预付2个月周转金;对增长比例>5%的,预付1个月周转金。月周转金预付额度为上年度所在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拨付该医院额度的月平均数。

  三、操作流程
  每年2月份,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公立医院向所在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周转金预付申请(县域医共体由牵头医院集中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上年度相关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收入费用总表。经评定小组评定,确定医院的预付资格和预付额度,由医保经办机构向财政申请拨付。当年年末,预付周转金与本年度医保基金实际拨付金额相抵结清。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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