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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31

发文字号

浙医保联发〔202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31

颁发部门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十个最”工作举措,强化“量化细化闭环管控”,发挥全省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经研究决定,自2月1日起,对全省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实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求所有零售药店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二、规定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信息登记,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医疗保障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各级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定点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与年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挂钩。

四、各级市场监管局要负责将文件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并督促其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于每日16时前将汇总表报送至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并同步报送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将日报情况作为每日防控工作动态的重要内容,按要求通过钉钉联络群每日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药监局报送。

附件: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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